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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程序,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除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指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利、水电工程第三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水库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一)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后通过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应当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第六章验收评定第二十五条移民安置验收结果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评定验收类别全部合格,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移民安置验收评定为合格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有关单位移民安置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将不予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验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六条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处理,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要及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吉林省水利厅对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第二十八条移民安置验收监管主要包括验收工作是否及时、验收条件是否具备、验收人员组成是否合理、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结论是否准确、验收提出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第二十九条因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撤销验收报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参加验收的代表和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主持单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大中型水库(水电站)以外的防洪、治涝、灌溉等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验收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可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由地方自行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明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人民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新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按自下而上原则以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一)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
(二)移民安置初验是指市(州)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
(三)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四)在开展移民安置验收前,验收组织或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开展技术预验收工作技术预验收可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预验收工作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吉林省水利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本细则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有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负责指导监督移民安置自验、初验工作,并组织移民安置终验市(州)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移民安置自验,组织移民安置初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自验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以与自验合并进行第八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吉林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移民安置终验,并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抄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司对水库(水电站)以外的移民安置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防洪、治涝、灌溉等水利工程,由项目所涉及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移民安置终验,并将移民安置终验报告抄报省水利厅第九条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技术预验收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第十条移民安置验收委员会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综合监理、独立评估)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技术预验收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成员具体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根据验收内容综合确定第十一条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处理、专项设施处理、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验收工作组第三章验收的依据、范围、内容和必备文件第十二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等
(四)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五)其他移民安置相关文件第十三条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应包括工程阶段性验收涉及的导(截)流或蓄水(含分期)应考虑的淹没影响区和移民安置区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应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区等第十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内容
(一)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和生产生活恢复情况、城镇迁建情况、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处理情况、专项设施处理情况、防护工程建设情况、水库库底清理情况、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移民档案建设和管理情况和历次稽查、审计、验收提出的问题处理情况
(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内容除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包含的验收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移民迁建用地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第十五条移民安置验收的必备文件
(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请示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提交的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
(四)移民安置综合设计提交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
(五)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提交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报告
(六)水库工程阶段性验收需提交库底清理验收报告
(七)终验需提交移民安置自、初验验收报告
(八)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交移民安置资金财务决算报告及资金使用管理审计报告
(九)历次稽察、审计、验收和整改报告第四章验收条件第十六条枢纽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导(截)流后壅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
(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生活条件具备
(二)对城(集)镇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工作已经完成
(四)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五)水库库底清理(除林木清理外)工作已经完成
(六)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第十七条水库工程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相应的蓄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
(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
(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
(三)城(集)镇迁建工作已经完成
(四)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工作已经完成
(五)专项设施处理工作完成,或采取其他措施已经恢复原功能
(六)防护工程建设已经完成(分期蓄水阶段验收时,防护工程水下部分建设满足分期蓄水要求),且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七)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八)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及时开展,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个人补偿费已经按协议兑付;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已经完成
(二)城(集)镇迁建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兑付,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四)专项设施处理工作已经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者功能已经得到恢复,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五)防护工程建设已经完成,且通过主管部门验收,运行维护单位已经明确
(六)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经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七)征用土地复垦任务已完成,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A)移民资金已经按规定拨(兑)付完毕
(九)编制完成移民资金财务决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十)历次移民资金审计、稽察和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经整改完成或依法依规处理
(十一)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并满足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要求
(十二)移民迁建用地手续办理已经完成
(十三)无群体性矛盾和问题,对已经和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五章验收程序第十九条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对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工作做出安排,对移民安置终验工作提出建议
(一)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应当报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移民安置验收的组织或主持单位、时间安排和验收依据、范围、组织、内容、程序、方法、标准等内容第二十条移民安置自验、初验
(一)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等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自验通过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初验组织单位提出初验申请
(二)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接到初验申请后,根据本细则规定的验收条件等及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初验移民安置初验通过后,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吉林省水利厅提出移民安置终验申请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终验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终验申请后,根据本细则规定的验收条件等及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终验
(一)不同意进行移民安置终验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初验组织单位,待整改完善后再申请终验
(二)同意开展移民安置终验的,由验收组织或主持单位牵头开展终验工作第二十二条技术预验收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于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组织或主持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阶段性及工程竣工的移民安置自验、初验、终验进行技术预验收第二十三条移民安置验收具体程序
(一)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方案
(二)成立移民安置验收委员会
(三)成立验收工作组,查阅资料,按相关规定开展现场查勘,提出小组验收意见
(四)组织编制移民安置验收报告
(五)召开移民安置验收会查和验收,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