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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严明行业纪律,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规范渠道,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医院干部职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药代理人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本规定所称医药代理人,是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到我院开展业务活动的人员
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及接待申请
(一)支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制度规定安排医药代理人来院开展必要的、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活动
(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来院开展业务活动等,需提前备案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相关业务由设备科负责审核备案;药品相关业务由药学部负责审核备案备案信息含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备案信息汇总后交由监察审计科存档
(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需安排代理人到我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原则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医院监察审计科提出接待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审核其开展业务工作的必要性),方可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流程在院内开展相关业务
(四)因业务需求,需邀请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来院开展业务的,申请科室(病区)应向医院监察审计科提出邀请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审核其开展业务工作的必要性),方可邀请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流程来院开展相关业务
四、对医药代理人行为的规定
(一)严禁医药代理人在临床科室(含门诊)、医技科室、设备科、药学部(药房)、保障部和信息管理部门等重点区域开展产品推介、业务推广等相关活动
(二)严禁未经事先接待申请审批的医药代理人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经备案后的医药代理人来院开展一般性日常业务,无需进行接待申请(仅限送货、送发票、财务对账、递交投标书、日常维护、参加物资采购会)
(三)有关业务办理结束后,医药代理人应立即离院不得以各种借口在院内逗留、到科室(病区)串门
(四)医药代理人不得在院内向病人推销所代理药品、耗材等;不得向医生推荐非正规渠道来源的药品
(五)医药代理人不得伪装成病人,利用就诊等手段进行药品、耗材推销或其他违规活动
(六)医药代理人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或者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物)等;不得统计临床科室及医师个人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等违纪违规活动
五、接待医药代理人行为规定
(一)接待医药代理人实行“三定两有”规定医院指定的接待人员按照医院规定的接待流程在规定时间、地点负责做好接待工作,并做好接待记录原则上接待人员为医院相关业务和临床科室行政负责人,可安排一名科室廉洁监督员做好接待记录(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二)各科室(部门)不得接待未经医院审批的医药代理人
(三)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统计临床科室及医师个人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四)医院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医药代理人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物)等
六、违规处理
(一)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代理人工作中,各科室(病区)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接待人负直接责任
(二)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理人,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涉事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处理;经核实,涉事人员同时存在违规统方等违纪违规问题,应追究其他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查处
(三)医药代理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首次发现的,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敦促其立即整改;第二次发现的停止采购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代理的医药产品6-12个月;第三次发现的,将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黑名单(两年),并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规定上报市卫健委其中,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监督管理
(一)各支部纪检委员、各科室廉洁监督员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保障部应安排保安每天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医药代理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劝离、保留证据并立即反馈监察审计科
(二)医院干部职工发现医药代理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医院监察审计科反映,电话
(三)监察审计科应建立医药代理人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代理人在医院违规不良行为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监察审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