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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在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可否使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案例任某发明了一种新型的“装饰灯”,并于2004年5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该项专利,2005年3月4日知识产权局授予他这项专利权根据权利要求记载这是一种装饰灯,有一层耐火防护罩后来,任某在市场上发现某装饰公司生产的装饰灯与他申请专利的装饰灯极为相似,于是任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
1.对方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那种装饰灯,销毁已经生产的装饰灯;
2.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对侵权事件进行声明和澄清;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的专利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被告的专利性技术属于公知技术虽然自己的装饰灯与原告的装饰灯特征相似,但被告使用的是公知技术,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公知技术在专利侵权案中的判定问题对比任某和那家灯饰公司制造的相同的灯饰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是一种装饰灯,都有一层耐火防护罩外观相似,但是被告生产和销售的装饰灯是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专利权侵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案例中,被告提到了一个专业名词一一公知技术所谓公知技术,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时,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一项自由公知技术相近,那就不构成侵权了公知技术,也叫现有技术,是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技术,而且该技术被相关领域的人员客观所知一般来说,它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在有形物上公布的技术、被口头公布的技术、在实际中使用的技术、己经陈列或展出的技术、潜在的现有技术其中,有形物包括文字出版物、打字稿、录音录像制品等物品潜在的“现有技术”是指已经提高的、但尚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案它可以否定后申请案中的“发明”的新颖性因为相同的发明,只要一个申请案比另一个申请案早一天,前者就能优于后者,获得专利权在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时,所运用的公知技术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比如,一份专利文献,一份先于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或使用的产品等而不能是拼凑而成的公知技术同时,被告不能用公知技术来否认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即公知技术只能用来抗辩被控侵权物是否侵权不能否定专利的有效性因此,在被人起诉侵犯其专利权时,如果你的证据不是很充分,你可以尽可能运用公知技术,以此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被告使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理由充分,因此法院才会驳回原告的侵权诉讼案例启示1在专利申请之前就存在的被相关领域的人员客观所知的技术,对通过申请的专利权不构成侵权2在鉴定一项技术是否符合公知技术的标准时,应判断该技术是否有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且即便是公知技术,也不能否定专利权的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