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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员工登记表等同于劳动合同吗?案例2008年2月25日,盛先生进入某公司做销售主管,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了一份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约定盛先生的工作期限为一年,到2009年2月25日结束,月薪为8000元但是公司没有按时支付月薪,而是每月仅支付50%的工作报酬给盛先生作为生活费2008年7月25日,盛先生因不满公司拖欠工资,要求公司结算五个月拖欠的工资共计20000元公司同意结算,并于2008年8月7日一次性支付盛先生2000元,盛先生在工资结算单上签字注明“工资清”字样2008年9月3日,盛先生来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他在2008年2月25日至7月25日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共计40000元(80000元扣除已领取的40000元)请问,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盛先生双倍工资?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员工登记表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根据上面的概述,我们可以发现员工登记表上并没有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它只是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之后,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时所做的登记,属于员工档案的一部分而且劳动登记表上登记的是劳动者单方面的信息,没有用人单位的信息,也没有用人单位的签字和盖章,且只有一份,其内容根本不具备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九项内容,无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该支付盛先生双倍工资,之前已经支付40000元,还应支付剩余的40000元案例启示1用人单位抱着侥幸的心理,不与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吃亏的很可能是自己2员工登记表根本无法代替劳动合同,只有劳动合同才是表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最好的法律凭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