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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银行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蓄意或恶意破坏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的;
(二)在银行信息系统中预留后门、设置非法程序的;
(三)攻击银行信息系统的;
(四)恶意篡改银行信息系统参数、数据、应用程序的;
(五)窃取并非法使用银行客户信息资料的;
(六)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密钥的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口令信息的;
(二)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参数的;
(三)擅自修改银行信息系统参数、数据、应用程序的;
(四)擅自将业务用机与互联网或其它外部计算机系统相连接、影响本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造成泄密风险的;
(五)应用非法软件或非法操作,对生产系统造成损害的;
(六)擅自启动、中断或关闭银行信息系统(含设备)的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与管理银行信息系统密码的;
(二)离开操作岗位未按规定及时退出系统的;
(三)人员岗位变动后,未按规定更改操作权限的;
(四)丢失本行的计算机软件或重要文档资料的;
(五)技术人员未经审批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的;
(六)违反规定下放系统管理、维护、操作权限或委托他人操作的;
(七)违反规定允许他人进入机房重地的;(A)运行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
(九)未按规定操作或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十)未按规定做好机房基础设施及主机、网络等设备的维护管理、应急预案处置,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一)越权操作银行信息系统的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和管理备份介质,导致数据无法恢复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系统升级、变更或应用软件投产,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软件版本及文档资料管理,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不能正确运行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和上报操作故障,导致故障性质和范围扩大并造成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机房基础设施及主机、网络等设备的维护管理,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七)违反规定在生产用机上进行操作,或安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软件,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八)未按规定登记操作日志,导致日志缺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