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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抽样样品6根,每根截取4段,每段1m;每根中的任2段(共12段)作为检验样品每根中的剩余2段(共12段)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13663.2-2018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3.
2.1单项判定几何尺寸项目按GB/T
2828.4-2008取声称质量水平DQL=
6.5极限质量比LQR水平I其抽样检验方案为〃L二51即检验5根管材,允许有1根管材的测量结果超出标准规定的偏差范围,当某项有2个含以上试样不符合要求时,判定该项不合格卫生性能按GB/T
13663.2-2018规定,有不符合要求项时,则判定该项不合格除几何尺寸、卫生性能项目外,其他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依据要求时,在剩余的检验样品中重新取样对该项目进行双倍复验,如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项不合格当出现多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只选取其中一个项目进行双倍复验
3.
2.2综合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几何尺寸平均外径GB/T8806-2008壁厚及公差GB/T8806-2008220℃100h静液压强度
①GB/T6111-2003380℃165h静液压强度
②GB/T6111-20034氧化诱导时间GB/T
19466.6-20095炭黑含量
③GB/T13021-19916灰分GB/T
9345.1-2008法A7断裂伸长率GB/T
8804.3-20038纵向回缩率GB/T6671-20019卫生性能
④铅GB/T
5750.6-2006镉GB/T
5750.6-2006高镒酸钾消耗量GB/T17219-1998注
①、
②静液压强度的样品数量为1个;
③炭黑含量适用于黑色管材;
④卫生性能适用于输送饮用水的管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