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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排污权租赁实施办法为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污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满足企业因生产波动临时新增排污指标需求,解决企业生产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排污权租赁是指允许排污单位通过租赁其他排污单位排污权用于临时新增排污指标需求的行为,租赁有效期内,排污指标使用权归承租方所有,有效期满后,排污指标仍归出租方所有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拥有排污权且安装刷卡排污系统的排污单位,未安装刷卡排污系统的排污单位在属地政府出具证明全厂关停退出的情况下可出租其排污权本办法中排污指标所属行业由重到轻分以下四类
(一)电镀、铅酸蓄电池行业;
(二)印染、化工、医药行业;
(三)造纸、制革行业;
(四)其他行业
二、租赁要求
(一)排污权租赁的种类限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种
(二)排污单位租赁排污指标,应当符合本办法明确的排污指标所属同行业之间的流转要求,允许从重污染行业向轻污染行业流转,反之不得流转
(三)排污权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跨自然年租赁
(四)排污权租赁价格由市场化定价,排污单位间可自行协商定价
(五)租赁双方的排污权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未被司法查封
(六)排污单位租赁后的排污指标总量不得超过其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及其污水所排入的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
(七)排污单位开展跨行政区域排污权租赁,需经共同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上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行政区域,不得开展增加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租赁(A)通过租赁取得的排污权,仅可以用于排污单位因生产波动的临时新增需求,不得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量削减替代
三、租赁程序
(一)排污权租赁主要采用协议租赁的方式,需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
(二)同区域租赁,租赁双方排污单位需填写排污权租赁申请表,经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出租方通过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提交租赁申请,由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公示出租结果并确认办理
(三)跨区域租赁,租赁双方排污单位需填写排污权租赁申请表,经双方所在辖区及共同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出租方通过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提交租赁申请,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公示出租结果并确认办理
(四)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应将合同原件及租赁款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交至辖区生态环境部门
(五)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合同租赁量,调整双方租赁期限内刷卡排污系统的允许排放量
四、租赁需提供的材料
(一)绍兴市排污权租赁申请表;
(二)租赁双方的排污权证;
(三)绍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租赁合同;
(四)相关政府关停证明(限未安装刷卡排污系统排污单位提供);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监管要求
(一)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辖区排污权租赁审核、租赁合同确认和刷卡排污系统的允许排放量调整
(二)跨区域租赁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租赁合同确认,相关分局根据市局要求调整刷卡排污系统的允许排放量
(三)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刷卡排污监管工作,定期通报排污量情况
(四)租赁双方不免除其他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五)碰到重大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及上级有新要求时,企业须无条件服从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绍兴市排污权租赁申请表》《绍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