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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大连市司法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升效力层级大连市司法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现就《草案》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同年,我市公布了《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与《条例》同步实施2023年,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简称“346号令”),在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升专家论证质量、防范化解风险、细化合法性审查机制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对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细、越来越严因此,我市原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亟需按照省政府346号令的规定精神细化内容,提升效力层级,重新制定
二、起草的依据《草案》的起草主要依据了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参考了广州市、杭州市、成都市等地的先进经验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调了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采取“列举加排除”和目录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三)规范了决策启动程序决策启动部分从决策建议的提出主体、建议论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的确定和决策草案起草要求等方面对决策的启动程序作了规定
(四)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公众参与部分细化了公众参与措施,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要充分听取相关群体意见建议专家论证部分对论证内容作了规定选择专家要坚持权威性、代表性和中立性风险评估部分规范了风险评估程序,完善了应对风险可控和不可控情形下采取的措施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部分进一步了细化合法性审查程序,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合法性审查提出倾向性意见要求
(五)细化了决策执行和调整强调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绝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六)优化了责任追究制度对属于探索性改革的决策事项,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做负面评价,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