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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零售点的设置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布局第四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设置零售点饱和区、禁入区、限制区和一般区申请设置零售点,须依次符合饱和区、禁入区、限制区、一般区的条件,方可准予许可第五条达到或者超过零售点饱和值的街道(乡镇),为零售点布局饱和区,不再设置新的零售点各烟草专卖局结合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根据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人均销量等情况,合理设定各街道(乡镇)零售点饱和值各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零售点饱和值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距离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200米区域内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周围”);
(二)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园内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30米区域内的(以下简称“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区域内的;
(五)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的场所及地铁地下商铺等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A)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培训、青少年宫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九)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文化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复印照相、彩票书店、网吧、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水果、仪器珠宝、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婚丧祭祀、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第七条除零售点布局饱和区、禁入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应当符合下列数量和间距要求
(一)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房根据该小区住宅总套数设置零售点,150套以下可设置1个;150套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50套可增设1个(余数达100套以上的按150套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二)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村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设置1个;每超过100户增设1个(余数达50户以上的按100户计算);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区道和镇村公路两侧仍按所在村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三)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产业园区或物流园区内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余数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万平方米计算),但总数不超过5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四)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火车站内、机场候机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五)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其营业区域内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六)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内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七)大专以上院校校园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第八条除零售点布局饱和区、禁入区、限制区外,道路沿街设置零售点,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且申请点营业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第九条已设置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间办理歇业手续后六个月以内,该零售点经营场所再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设置零售点可不受本规定饱和区、限制区、一般区的限制该零售点歇业前一年内,其持证人被本市烟草专卖局处罚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自其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在原址申请设置零售点的,不受本规定饱和区、限制区、一般区的限制第十一条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零售点,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下列申请的,不受本规定饱和区、限制区间距以及一般区间距的限制
(一)零售点搬迁至所在街道(乡镇)内其他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的;
(二)零售点搬迁至所在街道(乡镇)以外的地址经营,持证人注销原许可证后重新申领的第十二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所在街道(乡镇)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本规定饱和区限制,一般区规定的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第十三条本市常住的下列经营主体,申请设置的第一个零售点,一般区规定的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一)肢体残疾二级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军烈属;
(三)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并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和义务兵第十四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设置零售点的,一般区规定的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米
(一)在本省已具有100个以上直营零售点;
(二)所有直营零售点持证人一年内未被本市烟草专卖局处罚第十五条经营场所位于距离中小学校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100米、距离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30米区域内的零售点,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零售点,各烟草专卖局应引导其逐步搬迁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以外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最短可通行间距”是指由烟草专卖局现场勘验的,申请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或者最邻近的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人均持证率”是指有效许可证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本规定所称“区域持证率”是指有效许可证数与区域面积的比值本规定所称“人均销量”是指卷烟销量与常住人口的比值常住人口以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各类经营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如建材市场、农贸市场等本规定所称“城市综合体”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办公、商务、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游憩等各类功能复合、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的高度集约的街区建筑群体本规定所称“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应满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等,以直营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仅有统一的商号和标识,在其他方面标准化程度较低的企业不列入品牌连锁便利店范围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外部有醒目的固定经营店招,便于公众识别,且已形成《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规定的有实际商品展卖的业态,并设置专门用于卷烟展卖柜台或货架等设施、可随时接受日常检查、对消费者全开放的用于商品销售和仓储的经营用房,不包含住宅、公寓、地下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车库、办公场所、楼道、车间厂房、独立于经营场所外的货物仓库、阁楼、人防工程区域、离岸式水上服务区、建筑物非道路沿街区域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火车站、机场候机区、宾馆酒店除外等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不可移动的空间,并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售货亭、书报亭、申请时未交付的经营用房等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全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生活等配套功能区域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指“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指“日”均为自然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南京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2021年2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宁烟规〔2021〕1号)及有关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