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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业特许经营协议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工商行政管控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制定北京连锁经营协会二一四年印制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协议合同说明一和本协议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合同法》和《商业特许经营管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协议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经营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二和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和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协议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和全面和严密为体现协议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协议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协议合同签订合约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有关内容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和填写有关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作删除三和本协议合同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协议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和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行为四和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拥有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和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权力;.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需特许人提供相关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和能够保证品质的相关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法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注册商标名称,《商标注册证》编号,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本次项目甲方单位应与乙方单位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合同》作为本协议合同的从协议合同,并在《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口甲方单位/口乙方单位向工商行政管控管理机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专利专利名称,《专利证》编号,专利有关内容甲方单位应与乙方单位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合同》作为本协议合同的从协议合同,并在《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口甲方单位/口乙方单位向知识产权主管机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第二十九条在本协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单位应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第三十条乙方单位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合同》的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单位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和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第三十一条乙方单位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制作和使用或申请在相同类别注册与甲方单位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第三十二条特许标识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单位所有,本协议合同终止后,甲方单位有权无条件收回第三十三条乙方单位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协议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第七部分加盟店的统一运营第三十四条乙方单位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单位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乙方单位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协议合同约定和《经营手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单位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部分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第三十六条乙方单位应遵守甲方单位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联系方法方式第三十七条乙方单位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三十八条因加盟店原因但消费者直接向甲方单位投诉的,对确有瑕疵而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单位有权向乙方单位追偿第九部分广告宣传与促销第三十九条甲方单位发布广告宣传和向乙方单位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甲方单位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单位,以便乙方单位能于活动前作适当准备第四十一条乙方单位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单位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单位指导下进行第十部分协议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四十二条甲方单位与乙方单位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协议合同相关条款第四十三条在本协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单位经乙方单位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协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书面通知乙方单位,且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协议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第四十四条乙方单位经甲方单位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协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协议合同项下的条款在转让之日起年内,甲和乙双方在特许区域内须遵守本协议合同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约定第四十五条甲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单位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单位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单位时合约生效1和未按本协议合同约定向乙方单位提供本协议合同第十三条所述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2和未按本协议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和技术指导义务;3和强行相关要求乙方单位接受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的相关货物以外的其他相关货物供应;4和累计次延迟配送特许生产产品或维修设备,或因延迟配送特许生产产品或维修设备造成乙方单位重大损失;5和因生产或销售的特许生产产品存在缺陷或严重质量问题,被质监机构部门处罚第四十六条甲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单位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单位时合约生效1和在本协议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和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2和未按本协议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协议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法律和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乙方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3和本协议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者本协议合同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4和因生产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第四十七条乙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单位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单位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单位时合约生效1和超过本协议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2和未按本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3和未经甲方单位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生产产品或服务;4和未经甲方单位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5和拒绝参加甲方单位组织的初始的或后续的培训;6和因管控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7和未经甲方单位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合同;8和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9和故意向甲方单位陈述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10和第十一部分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甲方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单位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单位应向乙方单位支付违约金如逾期未更正超过日,则乙方单位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甲方单位责任(可多选)口相关要求甲方单位赔偿人民币元;口符合本协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乙方单位有权解除本协议合同;o第四十九条乙方单位逾期支付本协议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的,甲方单位有权解除本协议合同,保证金不予返还第五十条乙方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单位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单位应向甲方单位支付违约金如逾期未更正超过日,则甲方单位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乙方单位责任(可多选)口相关要求乙方单位赔偿人民币元;口符合本协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单位有权解除本协议合同;o第五十一条如由于乙方单位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单位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单位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单位进行追偿第五十二条乙方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单位有权相关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相关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二部分协议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十三条本协议合同终止后,乙方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和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第五十四条乙方单位获准使用甲方单位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商号的,应在本协议合同终止后日内向原登记机构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五十五条乙方单位应在本协议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返还甲方单位为履行本协议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第五十六条本协议合同终止后,除甲方单位接收外,乙方单位应按甲方单位相关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和装修和装饰和颜色配置和布局和家具和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和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第五十七条乙方单位应在本协议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单位支付本协议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第五十八条剩余特许生产产品的处理合约双方约定,本协议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和尚在保质期内和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生产产品的处理方法方式为甲方单位以原售价回购;乙方单位自行处理;第五十九条竞业限制乙方单位在本协议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协议合同期满后年内,除约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单位特许经营体系有关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第十三部分不可抗力第六十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协议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第十四部分其他约定第六十一条本协议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协议合同的效力第六十二条联系信息与送达一和协议合同一方按照本协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和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法方式,送达本协议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公司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法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公司地址二和双方同意通过以下联系方法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协议合同有关的文件,有关甲方单位和乙方单位的联系信息如下甲方单位公司地址邮编本合同联系人联系方法方式公司传真乙方单位公司地址邮编本合同联系人联系方法方式公司传真第六十三条本协议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和规章第六十四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合同的存在和效力和履行和解释和终止的争议,甲方单位与乙方单位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种方法方式解决1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和提交解决上述三项未作选择的,视为约定第一项方法方式第六十五条本协议合同的附件和从协议合同(如有)和《经营手册》是本协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六条本协议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合约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七条甲方单位应将本协议合同签订情况报甲方单位所在地商务主管机构部门和乙方单位所在地商务主管机构部门备案附件1补充条款附件2《特许区域附图》附件3甲方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和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场所和有关人员等六和本协议合同所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控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七和本协议合同所称“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八和本协议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九和本协议合同所称“专有技术”是指未公开过和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生产产品或者应用某种工艺以及生产产品设计和工艺相关流程和配方和质量控制和管控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十和在正式签订本协议合同时,双方确认已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了真实和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及有关经营能力的资料双方可在提供上述资料前先签订《保密协议》附件4乙方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5甲方单位《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附件6甲方单位《专利证》或其他权利证明复印件(本页签署页,无正文)甲方单位乙方单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日期签于签于商业特许经营协议合同协议合同编号:甲方单位(特许人)住所联系联系方法方式法定代表人注册号经营范围乙方单位(被特许人)住所联系联系方法方式法定代表人注册号经营范围双方本着自愿和平等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协议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协议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协议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单位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和商号和专利和专有技术和生产产品经营模式等“加盟店”,是指乙方单位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单位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公司等“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和装饰和颜色配置和布局和家具等),制服,广告等“特许生产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和配料和成品及服务品种和方法方式等“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单位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和《店务操作手册》和《生产产品制作手册》和《营业手册》和《有关员工培训手册》等“直接特许”,即甲方单位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单位,乙方单位按照本协议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单位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区域特许”,即甲方单位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单位,乙方单位按照协议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单位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单位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单位,乙方单位既可按照本协议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特许区域”,是指甲方单位授予乙方单位特许经营权的区域“营业地”,是指乙方单位依照协议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一和甲方单位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甲方单位依照本协议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单位特许经营权二和甲方单位授予乙方单位的特许经营权性质□直接特许口区域特许口复合区域特许三和乙方单位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口具有独占性口不具有独占性第三条期限一和本协议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双方可根据本协议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二和乙方单位相关要求对本协议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协议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个月向甲方单位书面提出甲方单位同意的,与乙方单位签订续期协议合同三和甲和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合同的续期条件为第四条特许区域与营业地一和乙方单位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省(市)县(区)东至和西至和南至和北至的区域(见附件2《特许区域附图》)二和乙方单位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协议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公司地址为三和加盟店的面积为第五条特许经营费一和加盟费乙方单位应向甲方单位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协议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除因甲方单位违反本协议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单位不得相关要求返还加盟费二和特许权使用费在本协议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单位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口每年日前向甲方单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口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元;口按照加盟店口当月/口当年营业额的%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三和保证金.乙方单位应在本协议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人民币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协议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甲和乙双方约定,保证金由口XX连锁经营协会(某第三方机构)保管;□o
3.遇乙方单位欠款不付或本协议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单位可相关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相关要求乙方单位继续偿付乙方单位应在收到甲方单位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四和其他约定的费用五和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项方法方式支付□现金;口支票;口银行转账(甲方单位指定账户为);甲方单位收到乙方单位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第二部分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第六条信息披露一和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控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协议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二和在本协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单位应及时向乙方单位披露有关授予乙方单位使用的注册商标和商号和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修改变更和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三和在本协议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单位应及时向甲方单位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四和甲方单位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协议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和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单位有权解除本协议合同,相关要求甲方单位返还加盟费和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相关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五和乙方单位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协议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和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单位有权解除本协议合同,乙方单位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相关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商业秘密的保护一和在本协议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单位及其雇员未经甲方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披露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单位的商业秘密二和乙方单位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单位披露的信息资料三和双方如未签订本协议合同或本协议合同未合约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第三部分加盟店的开业第八条设立加盟店的形式一和乙方单位以自身名义经营加盟店的,加盟店视为乙方单位本身,享有本协议合同所载明的权利,承担本协议合同载明的义务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和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二和除以乙方单位名义经营加盟店之外,乙方单位以任何经济组织形式设立加盟店的,必须在加盟店开业前的日内,由乙方单位向甲方单位出具经加盖公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承诺函,承诺乙方单位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受本协议合同约束,并愿意连带承担本协议合同项下乙方单位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乙方单位如未出具本承诺函的,甲方单位有权不授予乙方单位特许经营权第九条商号的使用甲方单位口允许/口不允许乙方单位将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单位使用甲方单位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单位进行加盟店名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加盟店的经营资格乙方单位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和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相关要求,取得《消防许可证》和《环保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第十一条加盟店的开业指导甲方单位应对乙方单位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和加盟店的选址和营业地的装修布置和有关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第十二条加盟店的开业培训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单位应对乙方单位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控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乙方单位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甲方单位应在本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单位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控管理制度规章和门店样式和店堂布局方案和会计系统和生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产品质量监测制度规章以及《经营手册》等,已确保乙方单位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乙方单位应予书面签收第十四条加盟店开业时间乙方单位应保证在本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单位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第十五条加盟店开业的条件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和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二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特许人质量验收合格;三和乙方单位已按本协议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四和加盟店符合《经营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第四部分特许生产产品的提供和配送第十六条除特许生产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单位或者甲方单位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货物外,对于其他相关货物,甲方单位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单位选择,但甲方单位不得强行相关要求乙方单位接受其相关货物供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加盟店经营所需之特许生产产品均由甲方单位或甲方单位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不属甲方单位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生产产品,须事先向甲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单位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第十八条乙方单位向甲方单位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生产产品,须提前天以公司传真和联系方法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单位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生产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单位或其指定供应商及时调配物资,满足乙方单位需求第十九条甲方单位或其指定供应商应在收到乙方单位相关要求维修甲方单位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设备通知之日起日内进行维修维修累计次不能排除设备故障的,甲方单位或其指定供应商应负责任为乙方单位更换新设备第二十条甲方单位应对所提供的特许生产产品质量负责任,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单位损失的,甲方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单位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单位追偿甲方单位对其指定供应商的生产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加盟店销售特许生产产品应当遵循甲方单位指定的统一零售价,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部分监督和培训与指导第二十二条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生产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单位有权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和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日前向甲方单位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第二十四条甲方单位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和检查和监督和考核乙方单位应当遵循甲方单位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第二十五条甲方单位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第二十六条在本协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单位每年应对乙方单位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控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提供不少于次的统一培训第二十七条在本协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单位应持续地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和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六部分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第二十八条甲方单位按照本协议合同约定,许可乙方单位使用以下知识产权:口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