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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居民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北京市节水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以用水定额总量为上限,以实际用水情况为基础,以用水效率与效益提升为管理目标的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年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含)的非居民用水户各区水务局可根据本区节水管理情况,适当降低纳入管理的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年用水量规模并经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务局备案第三条市水务局(市节水办)负责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建立健全公共供水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水资源税和超定额加征水资源税等相关政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水资源税及超定额加征水资源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的组织管理,区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的具体实施第二章用水指标核算与下达第四条非居民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底前更新与用水指标核算相关的基础信息,包括本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数据、下年度生产经营活动预测数据等信息第五条各区水务部门应当按照区域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综合考虑非居民用水户的生产、生活需要,并结合实际用水情况、各类节水措施落实等因素核算用水指标(即定额总量)用水指标核算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国家或本市已发布用水定额,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的,应用用水定额核算
(二)国家或本市未发布用水定额,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的,单位产品(服务)用水量小于用水定额的,参照行业用水水平和实际用水量核算对获得市级以上水效领跑者称号,市级节水先进集体称号,市级节水载体称号和达到行业用水定额先进水平的非居民用水户,在根据实际用水量核算用水指标时,可适当增加用水指标,用水指标不得超过按照用水定额核算的水量第六条用水指标应明确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应下达再生水用水指标,同步合理减少其常规水源指标,优先核减地下水指标非居民用水户内部有特殊行业用水的应单独下达用水指标第七条各区水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下达到非居民用水户,同时告知其供水单位,并向市水务部门报备第八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在收到用水指标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水源、用途将年度用水指标分解至双月,并反馈管辖地水务部门逾期未反馈的视为认可年度用水指标,并平均分解至双月第九条非居民用水户对用水指标有异议的,在收到用水指标后10个工作日内可提出重新核算申请,并提交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生产规模、产品、产量、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要节水管理和用水效率、效益等说明材料管辖地水务部门在收到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重新核算下达,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说明第三章用水指标调整与监督第十条用水效率或效益水平高的非居民用水户,年度用水过程中因生产规模增加、重大保障任务等确需增加用水指标的、可以参照第九条之规定,提出用水指标调整申请,原则上应提前申请,事后不予调整,考核期结束前60日之内一般不予调整第十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需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所在管辖地水务部门提出临时用水指标申请第十一条各区水务部门应对实际用水量超过双月用水指标的非居民用水户予以提醒;对实际用水量超出年度用水指标的非居民用水户给予警示;对实际用水量超出年度用水指标20%的非居民用水户开展现场用水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落实问题整改用水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线索的应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超定额累进加价第十二条对超过年度用水指标的非居民用水户征收超定额累进加价税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按照《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发[2017)36号)等水资源税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按照《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京发改规[202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由供水单位收取并单独归集,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三)对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高耗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高污染以及列入本市工业污染行业退出目录的非居民用水户,可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局制定更高的加征倍数第十三条再生水暂不进行超定额累进加价,鼓励加大再生水利用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管理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具备条件的优先安装、更换智能远传水表混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当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以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户及其用水信息数据库,并与水务等部门数据共享供水单位应当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及水务部门供水单位应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每年上半年应将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的使用情况公开第十六条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指标中的水源类型、用水用途要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用水指标不得超过其取水许可水量未实现分类计量的,应当按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从高征收第十七条发展改革、水务、税务、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高效执行发展改革、财政和水务部门应加强对供水单位超定额累进加价费收取及支出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时缴纳累进加价的,供水单位应当催缴,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可运用法律手段或报请水务部门采取约谈、公示、执法等措施予以督促、追缴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时缴纳超定额水资源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将其行政处罚信息等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水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定期评估,适时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