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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婚前协议甲方: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5岁,身份证号住址:乙方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34岁身份证号住址:甲乙双方自愿确立婚姻关系,为了明确双方财产状况,防止出现财产争议,防止出现婚内争议情况,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利益,双方在公平自愿、相互扶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定,双方共同遵守婚前财产的归属甲乙双方婚前以下各方财产归各自个人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1、甲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动产成都市龙泉驿区金枝路百悦城四期1栋1单元704号房产
2、乙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动产
(1):南充市周中市XX不动产
(2):成都市锦江区下xx号房
二、婚前其他约定
1、结婚甲方无彩礼、乙方无陪嫁;
2、婚后不再要小孩,右婚后再要小孩,孩子必须冠乙方姓氏,甲乙双方共同抚育;若离婚,小孩由乙方抚养;
3、双方父母共同赡养
三、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工资、奖金、股息分红、利息、生产及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双方共同共有;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产生的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的配股、利息,归双方共同共有;
(三)双方共有财产投资或使用所发生的收益、风险和债务由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个人婚前所有财产所发生的收益、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予所取得的财产,归接受人单独所有
四、离婚财产分配及补偿约定(—)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时财产分配给无过错方共有财产的100%过错方并应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二)一方发生意外或疾病而导致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因此提出离婚的,离婚时财产分给残疾方共有财产的100%对残疾方1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
(三)一方发生意外或疾病而导致伤残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另一方因此提出离婚的,离婚时财产分给残疾方共有财产的100%给残疾方15万元作为离婚补偿;
(四)一方因隐瞒实际情形致使婚姻无效的,离婚时财产分配分给无过错方共有财产的100%;
(五)一方因违反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时财产分给无过错方共有财产的100%;
(六)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时财产分给无过错方共有财产的100%
五、甲乙双方婚前债务各自承担婚后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并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均为行为人单方债务,对方不承担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甲方2022年月日乙方202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