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4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公司工厂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或作业场所第三条术语.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禁忌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第四条机构与职责.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安全部1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执行2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定期组织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上报有关上级部门5组织和协助有关单位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负责新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人力资源部1负责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确保员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2与已进、新进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员工,并以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写明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当依照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附件的相关条款.生产部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等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车间1把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特殊作业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禁止违章、冒险作业4定期组织本单位内部的检查,对车间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领导,采取措施整改5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工会负责组织监督公司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化验车间负责作业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取样检测.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第五条职业病预防.职业病防治原则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单位要优先考虑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各单位应加强设备和工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各单位在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采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生产.各单位必须对有毒有害作业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和健康教育知识培训,主要包括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器材等.各单位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及其它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警示牌,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各单位必须为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各单位必须配合公司对其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各单位必须配合公司及地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的现状和实际情况.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该建设项目验收时,必须提交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第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由安全部、各单位车间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变更或取消由安全部和车间共同确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进行1次监测,各车间安全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生产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采样与测定、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检测报告书中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评价,执行国家统一的监测和评价标准.上级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状况的检查,由安全部负责统一协调.化验车间对检测结果应存档,出具报告反馈给被检单位,检测报告报安全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通过告知牌向员工进行公布第七条职业病健康监护与职业病例管理.依法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各单位凡安排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时,必须考虑其健康情况,符合要求的方可安排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对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及时安排治疗、定期复查对确定不宜从事原有毒有害作业的,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排新的工作.疑似职业病、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结束,疑有后遗症的,由市卫生防疫部门根据国家诊断标准做出诊断,并出具证明,同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报告,进行相关认定.各单位出现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要立即通知安全部,进行急救,按照事故上报程序,公司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