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1、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3、本院执行所有药品零售价格都不得超过国家发改委或重庆市物价部门定期公布的最高药品限价
4、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制度和议价后的零售价格购销差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o价格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实际加价额最高一律不得超过75元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尾数取舍,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
5、新的价格标准一经确定,立即通过全院计算机网络进行发布确保在同一时间全院执行的药品价格一致,减少不必要的价格投诉
6、严格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优价廉,物有所值通过公开标示等形式,严格药品进货渠道,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价格的公开性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