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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高碑店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公开,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高碑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高碑店市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五条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第二十三条距离测量相关释义
(一)间距的测量标准适用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申请点)与周边最近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宫(以下简称参照点)的间距测量
(二)间距的测量方法
1、按照申请点的店门边线与最近参照点的店门或进出通道口边线之间行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2、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个店门或进出通道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店门或进出通道口为基准点进行测量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二)项第2目的“限制区域”是指中小学、青少年宫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周围200米范围以内,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周围50米范围以内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中“残疾人”是指持有残联、军队等部门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仅限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士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本规定中“烈士遗属”,是指持有民政等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娱乐服务类及其他类”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主营业务为宾馆、饭店、KTV、移动通信服务、通信器材、电子音像、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美容美甲美发、台球厅、洗浴中心、保健按摩、足疗保健、药妆医械、化妆洗涤、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服饰鞋帽、金银珠宝、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蛋糕店等第二十七条白沟镇参照本规定施行其中白沟镇行政村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
(一)款施行;白沟镇区北一环以南、东一环以西、白沟河东堤以东、雄安新区界以北及上述区域内的行政村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
(二)款施行;第二十八条高碑店市行政村住户数量及零售点总量,高碑店市烟草专卖局将于每年1月31日之前进行公示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所指“以内”、“以上”、均包含本数,”以北”“以东”“以南”“以西”均包含本区域第三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高碑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高烟专
[2021]3号)及《高碑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补充规定》(高烟专
[2022]1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高碑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都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策法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变化,高碑店市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第二章不予许可的情形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明显不具备烟草制品展示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内部及进出通道口100米距离范围以内,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20米距离范围以内;.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的区域、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禁止售烟的特殊区域
(五)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二)位于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内部及进出通道口100米距离范围以内,位于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20米距离范围以内;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布局标准第九条为保持零售点总量稳定、布局合理,参考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变化、卷烟销量、户均销量等因素,确定高碑店辖区内零售点合理容量指导数当辖区零售点总量达到合理容量指导数,不再设置新的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零售点设置的间距和数量规定
(一)零售点设置的数量规定以行政村为单元格,按照行政村内住户数量规划零售点数量,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余数不足100户的不予增设;住户在100户以下且无零售点的行政村可设1个零售点
(二)零售点设置的间距规定高碑店市北城路以南,京广大街以东,世纪路以北,兴隆、光为大街以西及上述道路两侧纳入城建范围的区域,各零售点的同侧间距为50米以上、对侧间距为20米以上;上述区域内的行政村,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施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行政村拆迁后又以住宅小区等方式回迁的,按照本款规定施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十条的间距和数量限制
(一)实际经营使用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上区域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该区域外核发零售许可证时间距测量的参照点第十二条为优化卷烟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对于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及其他类的零售店总数采取总量设定,该类型零售店(点)总数不得超过当地零售点总量的2%达到或超过所占比例的,不再向该类业态零售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范围内的原有效持证零售店许可证到期后,办理延续时采取每次延续一年的方式)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十条、第十一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和数量的限制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配偶、父母、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未能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二)因客观原因变更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首次主动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其他地址经营的;.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幼儿园周围(含内部)限制区域,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本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首次主动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其他地址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首次主动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经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认定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第十四条申请人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且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残疾人、烈士遗属,受所在区域零售点数量限制,但间距可放宽至零售点所在区域间距的50%o同一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能放宽一次,且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仅限“个体工商户:依据本条规定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仅限家庭经营),在变更经营者(负责人)时,新申请人不属于上述对象的,不予许可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新设零售点
(一)位于中小学校、青少年宫进出通道口100米至200米范围以内,幼儿园进出通道口20米至50米范围以内的;
(二)位于封闭式厂区、工业区、涉密单位内部的;
(三)位于住宅小区、商住两用小区内部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含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简易板房(不包括政府规划的各类市场中统一规划建设的彩钢房等)、集装箱屋、临时建筑物、危房、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设的、占用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对独立空间进行简易改造的及店中店等第十七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不与住所混同或相连,店铺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有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为经营场所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应视为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仓储面积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第十八条本规定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是指生产、经营、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工、化肥、油漆、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鞭炮、燃气、液化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易挥发、有放射性、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商品,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水产等环境潮湿,容易造成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第十九条本规定中“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是指母婴用品、学生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第二十条本规定中“一个经营场所”是指最小化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确定一般以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为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模糊的,由专卖执法人员依据实地核查结果进行细化,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只允许在细化后的地址上依法开展经营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明显不具备烟草制品展示的基本设施和条件”是指申请设置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内,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的商品展卖场所,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的要求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