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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防洪排涝条例(草案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汛与抢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防治洪水与城市内涝,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绵城市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洪水防治,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内涝治理第三条[基本原则]防洪排涝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生命至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救护、防疫队伍组建,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蔓延和救灾药品供应工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防汛抢险和救灾物资运输;析工作;
(九)发展改革、财政、商务、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防汛物资、经费、生产生活救灾物资等的安排和供应工作;
(十)供电单位负责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
(十一)通信单位负责通信联络,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十二)新闻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发布防洪排涝抢险的有关信息第三十条[汛期值班]市、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在防汛期内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三十一条[紧急防汛期]在河流水情接近保证流量,或者防洪排涝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相应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当水情趋缓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第三十二条[应急措施]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洪排涝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四条[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的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一)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
(二)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和汛情公告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的;
(四)对重大险情不及时组织排除或者迅速上报的第三十六条[准用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河道管理相关规定]关于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者拆除,按照《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铜川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铜川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通过地方立法对防洪排涝进行规范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及时启动修改工作,通过铜川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将草案寄送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召开两次座谈会,与水务局、城管局就修改情况进行交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城乡环资委审议意见、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严格对照防洪排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有关政策,按照减少重复、注重实用、突出特色的原则,对草案进行了修改2023年4月14日,法制委召开第七次会议对法工委提出的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审议,决定提出《铜川市防洪排涝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经4月1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和适用范围我市对城市防洪有影响的11座水库基本都在城市建成区之外,沮河全长77公里,流经城区的仅有下游不到5公里,防洪是一个系统工程,立法中将防洪排涝仅限定在城市范围不利于统筹兼顾河流、水库等各方面因素和上下游的关系同时,铜川市三区一县,地方立法适用范围应当尽可能涵盖所有区县经与市海绵办去函沟通,改变条例名称和适用范围不影响海绵城市验收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铜川市防洪排涝条例”,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洪水防治,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内涝治理J
二、关于立法目的国家有关防洪排涝的文件要求将防洪排涝和海绵城市建设有机结合,海绵城市验收需要在本条例中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因此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促进海绵城市建设”
三、关于资金保障将草案第
四、
三十五、三十七条关于资金保障方面的内容整合精简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资金的足额到位,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落实”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四、关于政府、部门职责根据防洪法要求和适用范围调整将草案第五条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市防洪排涝工作”修改为“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排涝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和工作实际,在职责部门中增加了住建部Ho
五、关于防洪排涝规划一是根据最近颁布实施的黄河保护法、渭河保护条例,在防洪规划编制原则中增加了“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渭河流域、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服从渭河流域、黄河流域防洪规划”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二是根据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对我市各类防洪规划的编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漆水河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流经区域的水主管部门编制,分别经流经区域的各区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沮河、赵氏河,白水河,清河、五里镇河、雷嫄河的防洪规划分别由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城市防洪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省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三)宜君县城防洪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编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以上内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此外,按照防洪法,排涝是一般地区编制防洪规划必然包含的内容,不必在防洪规划之外另行编制排涝规划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条例,应当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将“排涝规划”修改为“排水规划”
六、关于用地保障将草案第三十八条用地保障条款调整顺序,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七、关于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和防洪区保护范围划定上位法对如何划定有更为具体的要求,遵照执行即可,因此删除了草案第十八条
八、根据2017年7月暴雨后,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王益经济技术开发区排水造成北市区内涝灾害的事例,将草案第二十一条洪水影响评价条款修改为“新建城镇、居民点、工业园区等应当充分考虑对周边区域防洪排涝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措施予以预防”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九、将草案第
二十三、二十四条内容调整合并,并增加老旧管网改造内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十、根据我市实际和黄河保护法要求,增加了“禁止在支毛沟道擅自建设或者堆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或者物品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十一、根据防洪法,将草案第三十二条“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J
十二、删除草案第十五条年度计划条款、第三十四条灾后重建条款、第四十一条治安处罚条款、四十二条刑事处罚条款
十三、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对“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行为的罚则,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对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行为的罚则,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十四、根据适用范围的调整,对相关条款中“市、区人民政府”相应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另外,还对有关文字表述、条款顺序进行了修改、调整现将《铜川市防洪排涝条例(草案修改稿)》连同修改情况的汇报,提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上、安全第
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排涝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排涝能力第五条[部门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涝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供电、通信、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洪排涝相关工作第六条[经费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资金的足额到位,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落实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排涝设施的信息化建设,建立防洪排涝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共享第八条[鼓励措施]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防洪排涝设施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内涝处理能力第九条[义务与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排涝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对在防洪排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十条[防洪规划编制原则]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渭河流域、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服从渭河流域、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防洪保护区的范围第十一条[规划编制]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漆水河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流经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分别经流经区域的各区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沮河、赵氏河,白水河,清河、五里镇河、雷嫄河的防洪规划分别由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城市防洪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省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三)宜君县城防洪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编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区域性防洪]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纳入区域性防洪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建设观测、预警、预报设施,落实监测人员,制定和落实避险和逃险方案城市、村镇和居民点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站、通信等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地方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采取防御措施第十三条[排水规划衔接]城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扩展城市及周边自然调蓄空间,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依法编制城市排水规划第十四条[规划执行]防洪规划和城市排水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防洪规划和城市排水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十五条[提升综合防洪能力]防治河流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库坝、湿地调蓄洪水的功能,大力开展生态修复、河流治理、水库除险加固、山洪沟治理、水毁设施修复和洪水测报监测预警设施等建设,提升综合防洪能力第十六条[提升内涝防治能力]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涝要求,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升城市内涝防治能力第十七条[用地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确保防洪设施和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第十八条[符合规划]在河流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九条[项目影响]新建城镇、居民点、工业园区等应当充分考虑对周边区域防洪排涝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措施予以预防第二十条[设施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检测、管护和安全评估工作,及时发现设施损毁、管涵堵塞、堤防坍塌等险段对险库、险坝、险堤、险涵等危险建筑物及损毁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及时消除危险或者重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水管渠、窖井等城市排涝设施,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实行雨污分流,对老化排水管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更新改造第二十一条[设施运营管理]与防洪排涝有关的设施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第二十二条[设施保护]在库坝、堤防、水闸、泵站、管渠等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砂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库坝、堤防、水闸、泵站、管渠等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管理范围内,除禁止前款规定的活动外,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防汛物资除外),挖掘草皮以及挖塘、开沟、挖窑、葬坟等危害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在支毛沟道擅自建设或者堆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或者物品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第二十三条[排水设施保护]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设施与器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泵站、排涝管渠等防洪排涝设施和水文、通信、监测设施以及防洪排涝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第四章防汛与抢险第二十五条[首长负责制]防洪排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第二十六条[指挥机构的设立]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防汛办事机构,在同级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范围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和城市排水规划、防洪排涝设施实际状况,制定防洪和城市内涝防治应急预案市、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预案做好防洪排涝人员、物资、器材等准备工作第二十八条[防汛指挥机构职责]市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全市防洪排涝应急工作;
(二)贯彻实施有关防洪排涝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上级有关防洪排涝工作的命令、指示,对防洪排涝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三)负责检查、督促下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排涝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抢险措施的落实工作;
(四)掌握水情、雨情、工情、防洪排涝设施运行状况,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部署;
(五)指导下级防汛指挥机构做好防洪排涝抢险技术分析并提出处理方案;
(六)其他方面的职责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防汛指挥机构防洪排涝工作的指示、命令、规定和部署;
(二)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洪排涝设施运行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
(三)负责防洪排涝抢险救灾、队伍组建、抢险物料储备等抢险措施落实工作;
(四)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居民定期进行防洪排涝宣传教育,普及防洪排涝知识,提高水患意识;
(五)其他方面的职责第二十九条[部门防汛职责]防汛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较大以上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洪涝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组织指导洪涝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洪抢险的日常工作,确定河流警戒和保证流量,制定防御洪水调度方案和抢险预案,开展洪水监测预报预警,提供防洪抢险技术支撑;
(三)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涝抢险的日常工作,开展内涝防范监测,负责排涝设施安全检查,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城市排水防涝和有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安全和应急供水工作;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灾情核查,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防洪排涝抢险的治安保卫工作和交通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