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煤电公司采购工作纪律招标工作组及招标工作组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阻挠及排挤其它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或其它人合法权益;
三、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五、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六、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七、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八、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及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九、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能集团公司、北方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