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5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关于《武汉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将武汉打造成为代表国家参与全球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重要创新策源地,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市科技局组成工作专班,起草了《武汉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立法的必要性.制定本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要举措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武汉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武汉服务国家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武汉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近年来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2022年4月,经报国务院审核同意,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联合批复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部署,为武汉加快向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指明了方向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武汉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制定本条例有利于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构建更具竞争力的法治环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科技、经济、金融、教育、财政等诸多领域随着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推进,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为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围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框架,开展顶层设计综合各方资源,完善与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法规体系,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本条例有利于固化相关改革的成果和经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2022年,本市出台了《加快推进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武汉市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一系列有力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对现有政策进行总结、梳理和整合,把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做法予以固化、提升和完善,并转化成制度安排,有利于以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
(二)立法的可行性.符合《立法法》规定,拥有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武汉市符合设区的市的主体要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也属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概念范围,因此本次《条例(草案)》的制定符合立法权限要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也为本《条例(草案)》的制定提供上位法依据
2.立足本地治理经验,参考域外立法经验近年来,武汉市在促进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探索出了一系新举措为立法积累了成熟经验此外,上海、成都已出台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地方立法,足以提供有益的立法借鉴综合来看,武汉市针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已经相对成熟
二、起草过程1月30日,市人大、市科技局、市司法局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明确条例起草专家团队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2月至4月底,围绕《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密集组织调研收集整理了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苏州等城市科技创新相关法律,认真学习上海、成都推进科创中心建设条例面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科技中小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众创孵化载体、科技创新人才组织专题调研座谈会、研讨会10场深入50多家高校院所、科技企业、科技园区开展实地调研,特别是多次联系、调研东湖高新区,与相关部门、企业研究讨论立法内容调研共收集各类科创主体立法意见建议185条同时,商请武汉理工大学专家团队围绕科创中心建设工作开展相关研究,为立法提供支撑在此基础上,经多轮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初稿3月20-4月20日,《条例(草案)》初稿通过网络形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为做好立法衔接工作,4月7日,省市人大、司法、科技部门就《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与《条例(草案)》衔接进行了专题研讨先后3次征求局各处室(单位)意见,4月17日召开专题会,再次征求各处室(单位)意见4月18日,书面征求各区、相关市直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4月26日,《条例(草案)》经市科技局第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会后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起草思路《条例(草案)》在定位上,是科创中心建设的“基本法”、保障法和促进法,以“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人才要素、金融要素、核心承载区、知识产权、社会环境”为逻辑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有效发挥政府在协调创新活动、整合创新资源、衔接创新环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与动力在起草思路上,紧扣“国家所需、武汉所能”,以建设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为引领,加快推进全市域、全链条、全社会创新,在原始创新上攻坚发力,在企业创新上激发动能,在产业创新上跨界融合,在制度创新上勇于突破,着力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武汉力量《条例(草案)》具有以下特色一是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对现有政策进行总结、梳理和整合把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做法予以固化、提升和完善,破解制约创新的制度瓶颈,并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作出前瞻性规定,以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二是突出区域创新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发挥本市对武汉都市圈协同创新的带动作用,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创新联动,引导创新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高效聚集,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跨区域深度融合,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三是突出产品创新高新技术企业要准确对接市场需求,对产品痛点、难点问题加强技术攻关,并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突破“卡脖子”技术限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品不断迭代优化,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四是突出产业创新要充分利用武汉雄厚的科教实力,聚焦光电子信息、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等优势科创产业推进重点产业集群建设,超前布局未来产业,并发挥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带动武汉都市圈产业转型升级五是以激发和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为根本宗旨明确各政府部门(推进主体)在科创中心建设中的职责,以及各类创新主体的权利,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科创中心建设六是宣示性和操作性相结合在明确建设目标、关键举措、重点工作任务的同时,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在内容上做到举措细化,尚不具备细化条件的,提出前瞻性的发展方向,为今后的改革提供支撑
四、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计九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人才要素、金融要素、核心承载区、知识产权、社会环境、附则等内容,现对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目标定位和发展方向一是明确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第一条、第二条);二是明确建设目标与原则(第三条、第四条);三是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第五条、第六条);四是加强科技创新投入,改善投入方式(第七条);五是开展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与协同创新(第八条)
(二)鼓励各类主体创新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相应政策支持(第九条);二是分别就各类创新主体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三是加强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第十六条)
(三)加强创新能力建设一是强调创新能力基础建设,包括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高水平实验室建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是建立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第十九条);三是加强创新能力的建设,包括基础研究建设与应用研究建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四是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第二十二条);五是促进成果转化,包括建设中试平台与概念验证中心、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六是发挥数字赋能作用(第二十五条);七是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第二十六条)
(四)优化科创人才环境一是明确政府需要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政策措施(第二十七条);二是分别从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方面进行逐条细化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五)加强金融环境建设一是加快建设武汉科技金融改革试验区,并建立完善科技创新融资服务体系(第三十四条);二是健全完善科技金融组织体系(第三十五条);三是就各类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的支持进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四是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第四十二条);五是明确政府需要制定并落实科技金融扶持政策(第四十三条);六是加强科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第四十四条)
(六)推进东湖科学城核心承载区建设一是明确东湖科学城的功能定位与功能布局(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二是对东湖科学城的建设内容进行规定,包括超前布局与谋划未来产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物质技术基础建设、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产业集群建设(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三是加快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五十二条);四是加快推进武汉新城建设(第五十三条),五是促进全域自主创新发展(第五十四条)
(七)提升知识产权能力一是明确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目标(第五十五条);二是分别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方面进行了逐条规定(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
(八)创建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科技创新意见征求制度(第六十条);二是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积极作用(第六十一条);三是加强科技创新氛围与环境建设(第六十二条);四是加大科技创新应用场景开放力度(第六十三条);五是建立健全科技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科技安全风险预警机制(第六十四条);六是完善伦理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机制(第六十五条);七是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六十六条);八是实行创新尽职免责机制(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