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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附件梅州市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校园足球运动普及水平,繁荣校园足球文化,培养足球后备人才,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校园足球工作的统筹规划、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工作原则】校园足球工作应当坚持立德树人、体教融合、遵循规律、改革创新和统筹协调原则,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主体,鼓励社会参与,整合多种资源的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机制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园足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制定促进校园足球发展的政策措施,校园足球工作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严格加以落实建立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校园足球工作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建设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11国家机关、公立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校园足球工作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21对于违反本条例,侵占、损坏学校足球场地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修复场馆及其配套设施或者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部门负责校园足球发展促进政策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有关学校有效开展校园足球工作,协调解决校园足球工作的实际问题,组织开展校际足球竞赛活动,评估校园足球发展成效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业优势会同教育部门整合利用优质资源,在选材测试、教学训练、营养指导、训练恢复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支持校园足球的普及推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开展校园足球活动纳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分工合理、运行规范、监督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园足球发展促进工作第六条【学校责任】学校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足球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学生身体素质、运动能力和意志品质,加强足球知识宣传和足球文化教育,培养学生足球兴趣和爱好,营造浓厚的校园足球文化氛围,增加校园足球人口,发现和培育足球后备人才第七条【群团支持】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发挥资源和优势,依托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场所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足球活动足球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行业章程发挥专业技术作用,积极协助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第八条【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媒体应当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推广校园足球,丰富校园足球文化引导与鼓励新闻媒体直播或转播校园足球赛事,组织创作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校园足球影视作品,弘扬健康向上的体育精神,引导广大青少年、各级各类学校和全社会关心支持校园足球,营造有利于校园足球发展的良好氛围第九条【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校园足球工作经费投入,切实保障校园足球工作经费,将校园足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校园足球工作经费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支出结构,积极增加校园足球经费,保障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校园足球工作的支出,加强校园足球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拨出一定金额的专款用于校园足球工作学校应当在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优先安排体育教育工作经费,原则上体育教育工作经费不低于本校公用经费的15%保证学校体育和校园足球工作的正常开展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多方筹措的校园足球发展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捐赠和赞助校园足球经费第十条【足球教学】学校应当把足球列入体育课教学内容建立健全校园足球教学目标体系和教学质量监测机制,不断提高足球教学质量,以普及校园足球示范带动校园田径、篮球、排球等其他体育运动项目发展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应当每周面向全体学生开设不少于1小时以足球为主要内容的体育教学课程第十一条【校园足球文化建设】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足球传统项目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制定并执行学生课余足球活动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参加足球夏(冬)令营,举办校园足球文化节、文化周等活动,促进建立足球社团或足球兴趣小组,定期举行学校与家庭、社区的足球交流活动第十二条【校园足球社团】校园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应当建立男女学生足球队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建立男女学生足球队已经建立学生足球队的学校应当合理配备教练指导团队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依法创建各级学校学生足球协会第十三条【思想与文化教育】学校对参加课余足球训练的学生,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安排好文化课学习,保证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运动成绩和文化成绩同步提升第十四条【足球启蒙教育】鼓励和引导幼儿园开展以培养幼儿足球兴趣为主的启蒙教育,积极开展足球特色幼儿园创建活动第十五条【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区和校园足球“满天星”训练营建设】大力推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区和校园足球“满天星”训练营建设,加大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力度,运用科学训练方式方法,不断总结、推广成功的改革经验和成果第十六条【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建设】支持和实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创建计划,增加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数量,提升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层次,提高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建设质量第十七条【足球师资队伍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校园足球教学工作需求加快教师结构调整,制定并落实配齐专职体育教师计划,多渠道配备足球教师,建立专兼结合的足球教师队伍校园足球教师在工资薪酬、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其他学科教师同等水平的待遇,对成绩突出的一线足球教师、教练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学校创新用人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提高校园足球师资水平,适当吸纳专业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退役足球运动员、足球教练员、足球裁判员担任或者兼任足球教师鼓励学校选派优秀足球教师参加各种足球运动项目技能培训,增强足球运动教学和课余训练能力第十八条【校园足球教练员和裁判员】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体育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培训校园足球运动教练员和裁判员,为校园足球学习、训练和竞赛等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担任或者兼任课余校园足球运动教练员或者裁判员的教师,应当与其他课程教师同等计算教学工作量校园足球运动指导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经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足球师资不足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任社会足球专业机构的教练员、裁判员等担任校园足球指导教师第十九条【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和利用】没有配备校园足球场地设施的现有学校,在基础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完善校园足球场地设施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学校,应当合理规划并配备校园足球场地设施学校应当建立校园足球场地设施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保障足球场地设施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必要时,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社会投资建设的足球场地设施引入校园足球活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向青少年学生免费开放,为足球活动开展提供场地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足球场地应当适当延长对青少年学生的免费开放时间或者设立学生活动专场第二十条【考核评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的校园足球工作评估实施办法,完善校园足球工作监督体系,对校园足球工作成效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完善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退出机制,定期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足球传统项目学校第二十一条【奖励措施】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对在校园足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动训练(足球)专业扶持开设运动训练(足球)专业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创建国家级或者省级“足球特色学校”第二十三条【校园足球科学研究】鼓励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机构开展校园足球科学研究,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实际应用,组织编写适合于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教学、训练指导手册第二十四条【社会资源整合】鼓励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有计划组织优秀足球运动员和教练员走进校园开展足球交流活动引导、鼓励校外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校园足球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第二十五条【选才机制】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在学生中注重发现、选拔和重点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通过标准化测评流程优中选优,最大限度发掘和培养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第二十六条【成长通道】建立体育系统与教育系统相互衔接、资源融合的人才培养、输送机制健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足球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优秀足球人才培养模式,畅通青少年足球人才成长通道为有足球特长的学生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为国家培养输送全面发展的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第二十七条【竞赛体系】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健全市、县级“小学一初中一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三级校园足球联赛机制,科学、合理、适度组织竞赛活动,形成赛事丰富、赛制稳定和赛纪严明的校园足球竞赛体系,以竞赛促进校园足球发展与足球后备人才培养学校应当建立完善校内足球竞赛制度,组织开展校内年级、班际和校际足球竞赛在广泛开展足球竞赛活动的基础上选拔组建学校代表队,积极参加全国、省、市、县(市、区)青少年足球竞赛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主动承办本地区的足球比赛第二十八条【交流互动】支持学校加强国内、国际间的足球运动和足球文化交流,鼓励学校组织优秀足球教师、教练员、运动员到足球运动发达地区进行交流、学习,并参与国际、省际青少年足球文化交流和竞赛第二十九条【数字化档案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校园足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数字化管理系统通过对注册报名、赛事组织、计时记分、技术统计、成绩登录等环节的全面数字化,实现数据归档、成绩追溯、过程监督第三十条【风险防范】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参与的校园足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当制定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和竞赛的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强化足球运动安全教育、检查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风险转移】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足球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多种方式,完善校园足球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