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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资源若干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砂石土资源管理,保护山体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实现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砂石土资源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开采砂石土资源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禁止露天开采区域】禁止在本市下列区域露天开采砂石土资源
(一)桂江(含漓江)、湘江、资江、洛清江、寻江、灌江、荔浦河、恭城河干流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
(二)漓江重要支流华江、黄柏江、川江、小溶江、甘棠江、灵剑溪、桃花江、奇峰河、黄沙河、潮田河、兴坪河、遇龙河、金宝河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
(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前款所称旅游公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开采河砂依照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和景观资源第四条【其他禁止开采区域】禁止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内的山体开采砂石土资源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禁止开采砂石土资源的其他区域,并予以公布第五条【个人自用砂石土资源的管理】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不需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在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挖,所采挖的砂石土不得销售第六条【工程建设范围内砂石土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采挖的砂石土资源除本项目建设自用部分外,剩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处置第七条【治理与修复】开采砂石土资源,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修复治理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市、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和园林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复治理工作第八条【联动执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市场监管、林业和园林、电力等部门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强化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乱挖滥采砂石土资源的行为第九条【违反个人自用砂石土资源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不按照用途、不在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挖或者销售砂石土资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扣押违法开采砂石土资源的设备,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工程建设范围内砂石土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砂石土资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责任】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