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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高龄津贴“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州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推动政务服务更加便民利民,让老年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通过“部门高效联动、主动上门服务”,实现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无需申请即可享受高龄津贴,打造老年群体政务服务“直通车”,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象及标准凡持有户籍且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享受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30元;二级为90-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三级为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二、办理流程按照“信息核对、代为申报、乡镇审核、县审批发放“的程序进行办理
(一)信息核对县公安局、县人社局通过数据交换依规向县民政局提供全县老年人信息;县民政局提前3个月将下季度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信息下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再将信息推送至各村(社区);各村(社区)据此对老年人健在情况、身份证、社保卡或其他银行账号、开户行、联系电话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对后的信息登记造册
(二)代为申报村(社区)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要求上报下月新增年满80周岁享受高龄津贴对象的通知后(乡镇应在每月10日前下发通知),提前15天告知高龄老年人或其家属,对高龄老年人的身份证、社保卡“一卡通”、其他银行账号等信息再次核对登记由村(社区)工作人员为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填写《高龄津贴审批表》,以村(居)委员会名义统计填写《(乡)镇村(社区)年月高龄津贴新增人员发放明细表》,并将《高龄津贴审批表》、《(乡)镇村(社区)年月高龄津贴新增人员发放明细表》于每月2日之前上报乡镇民政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中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由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核查后直接代为申报,也可由各单位向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村(社区)申请后代为申报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直接向乡镇民政办代为申报
(三)乡镇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对申请人的年龄、户籍及是否健在等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依据为老年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审核通过后将老年人信息录入“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中的“高龄津贴发放系统”按要求填写《(乡)镇年月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乡)镇年月高龄津贴新增人员发放明细表》、《(乡)镇年月高龄津贴增减变动表》,于每月5日之前上报至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四)县级审批发放县民政局通过“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中的“高龄津贴发放系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于每月15日前将高龄津贴资金拨付至高龄老人本人的社保卡“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号
三、部门职责县人社局、县公安局依规向县民政局提供全县老年人基础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社保卡开户行、社保卡账号、联系方式等)、动态核查信息和死亡信息等与高龄津贴发放有关的数据信息,为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发放工作提供基础性数据县民政局负责向县直相关部门的申报数据信息提取、比对,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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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月)在每月5日前将下三个月年满80周岁老年人信息反馈至各乡镇民政办,每月15日前组织高龄津贴资金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县民政局下发核对信息后,及时推送至各村(社区),并督促各村(社区)及时做好高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的核查、申报、取消等工作,确保高龄津贴申报及时、动态、高效管理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含驻巴垂直部门)提醒本单位(本行业)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离退休人员主动到村(社区)进行申报或由各单位政工部门直接向居住所在地的村(社区)代为办理统计本单位(本行业)所有离退休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保障卡“一卡通”开户行及卡号或离退休工资发放银行账号,开户行,联系电话,常居地址),并以单位(行业)为单位汇总后报县民政局养老股
四、资金发放高龄津贴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每月5日前,各乡镇民政办将本辖区内上月高龄老人的新增、死亡、户口迁移、升级、暂停等异动情况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汇总、审核并经大数据比对后,确认发放对象及金额,并于每月15日前将高龄津贴直接发放到高龄老人的“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号上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高龄津贴,是一项关心关爱老年人、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县民政局作为高龄津贴“免申即享”改革工作的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与县公安局、县人社局等责任单位的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指导与督办,各乡镇民政办要主动牵头,镇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村(社区)要通力配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管理各乡镇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严肃性,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开展核查对于在核查中超过1个月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对象,要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并核实确认后再予以补发;对户籍迁出本县的发放对象,自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由迁入地续发;发放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