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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长期护理责任工作,规范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根据**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简称定点护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的,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经综合评估后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和承保长期护理责任的商业保险机构(简称承保机构)签订《XX市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书》,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护理机构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经办机构和承保机构共同做好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长期护理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其中,经办机构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承保机构开展工作承保机构负责做好定点护理机构的申请受理、查勘、以下根据机构类型及实际情况对应填写养老护理员床位数总床位数护理区床位数自愿承担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申请成为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试点机构本单位承诺本次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提供材料虚假、不真实的,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签约、待遇审核、结算、支付、考核、指导、巡查监管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定点护理机构确定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贝心
(一)布局合理,择优纳入以失能人员的护理需求为中心,建立涵盖城乡,满足机构、社区、居家护理需求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网,鼓励机构向社区和居家服务延伸;
(二)公平竞争,多方参与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公平竞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责任服务,促进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三)协议管理,强化监督通过定点护理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要求、违约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严进宽出的原则,对业务管理不规范的护理机构,可暂停履行协议,对严重违规行为作解除协议第二章定点条件第五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能确保护理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耨
(二)设置合理的长期护理服务区域,基本设施配备齐全定点护理机构开设护理服务床位的,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20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10张
(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和业务管理制度等),开设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结算账户,具备相应条件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应通过老年照料、医院护理等职业培训,人员配备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配备专业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8人.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根据实际入住床位数按不低于1:
3.5的比例配置护理服务人员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执业注册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于申请日期前在本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一个月及以上,异地参保或退休人员需提供相关依据今后年度根据试行情况和实际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定点准入条件,具体另行发文明确第六条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机构,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XX市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一式3份;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备案证明;
(三)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营业用房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
(五)医疗机构提供主管部门同意设立长期护理区域或病区(病房)的相关文件以及护理床位张数资料;养老机构提供床位张数资料;
(六)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表(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
(七)提供工作人员名册以及医护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A)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清单、主要护理服务项目清单、护理收费标准清单、护理服务设备清单、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第三章定点流程第七条经办机构和承保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下列流程共同做好定点护理机构的长期护理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工作
(一)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护理机构,可向承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XX市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护理机构申请书》承保机构接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复核查勘承保机构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在辖区经办机构复核,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保机构组织开展实地查勘证件、人员、设备、制度、计算机等方面是否与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致,是否符合定点条件
(三)组织评审经办机构与承保机构定期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审定工作自受理材料齐全后到出具评估审定结果时间不超过1个月对经评审拟纳入协议管理护理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拟签约单位
(四)签约经公示通过后,经办机构、承保机构与申请单位共同签订长期护理定点服务协议并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因申请单位原因在公示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未能签订《服务协议书》的需重新发起定点护理机构申请流程申请单位在签约前应做如下准备工作.参加承保机构组织的长期护理知识培训,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政策并通过承保机构组织的测试;.建立规范的长期护理责任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内部业务核算制度;.配备适应长期护理责任结算、监管、服务等要求的信息系统,完成与长期护理责任信息系统联调测试,并通过验收
(五)公布承保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护理机构名单第八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保机构将不予以受理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申请
(一)解除定点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解除定点服务协议后未及时足额退回违规发生的相关费用的;
(二)经年度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后,不予续签协议未满一年的;
(三)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被查实的;
(四)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理期间;
(五)聘请本条
(一)、
(二)、
(三)、
(四)项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
(六)不符合长期护理责任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四章管理和服务要求第九条经办机构和承保机构要加强定点护理机构的协议管理和服务行为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第十条经办机构和承保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签定三方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到期后,经办机构和承保机构及时与符合规定的定点护理机构续签协议第十一条定点护理机构应规范护理服务行为,加强对长期护理责任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护理服务人员,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购买相应责任保险,为失能人员提供规范、合理、便捷的护理服务第十二条定点护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长期护理责任政策规定,不得将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纳入基金结算,也不得提高护理服务项目标准,加重失能人员负担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和承保机构对定点护理机构的护理服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定点护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业务记录、财务凭证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定点护理机构的单位名称、营业性质、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放床位等发生变更的,应在批准变更的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向承保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经评估符合协议管理定点单位基本条件的继续履行协议管理,已不符合定点单位基本条件的则退出协议管理逾期未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承保机构可中止协议管理第十五条承保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考核办法,对定点护理机构实行年度业务考核第五章违约处理第十六条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违规费用,承保机构不予支付,违规行为造成长期护理基金损失的,应予以追回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中止定点服务协议,处1-5倍违约金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具体处理条款以《XX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为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附件长期护理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机构名称口入住机构护理口居家上门护理医疗/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号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号口营业执照号机构证书号人员类别总人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注册医生注册护士药师其他医技人员合计总人数高级中级初级其他护理员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机构类型口医疗机构口养老机构口残疾人托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