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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省市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强化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联动监管,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和分阶段实施的原则,以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为目标,强化土地储备、供应等环节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联动监管,构建“净土收储”“净土供应”“净土开发”等模式,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心”
二、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按照《“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见附件),县域范围内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每年达到100%或者达到95%以上且对存在违规开发利用的地块全部依法处理处罚到位,并督促整改到位(即未对人居环境造成风险)
三、适用范围
(一)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原则上“一住两公”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除外(-)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三)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以上用地中,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等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执行
四、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调度,督促适用范围内第1类用地中的疑似污染地块、第2-4类地块的相关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享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录、重点行业企业名录、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和污染地块名录,协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将调查地块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督促适用范围内第1类地块(疑似污染地块除外)的相关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享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信息,核实地块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原用途、有关用地和规划许可等信息,参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监管配合工作
五、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调查主体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等环节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报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后,作为供地或转让合同(协议)的附件,并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严格遵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标准、指南
(三)调查时间适用范围内第1类地块在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鼓励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适用范围内第
2、
3、4类地块自收到生态环境部门通知起6个月内必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
(四)后续工作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存在污染现象,相关责任人应视情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县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专班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县长任组长,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专班下设办公室,由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共同负责,承接专班具体工作,并明确具体联系人
(二)严把重点建设用地准入关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等土地流转环节,征询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应当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的地块,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核验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加强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每个季度第1个月5日前,填报上季度《县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基础信息台账》中“开发利用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行业企业信息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信息;填报《县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基础信息台账》中其它信息,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核算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经两部门共同确认后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