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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调查队调查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管理调查资料,规范调查资料提供与发布工作,保障调查资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好地为党政领导、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队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查资料,是指由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以下简称队)通过统计调查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种调查数据和相关文字资料,也包括反映统计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政务信息第三条调查资料发布,是指通过各种刊物、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地方官方渠道等形式向上级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或发布调查资料的活动第四条调查资料发布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坚持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凡公布和对外提供的调查数据,以及印刷、出版的调查资料都必须经过核实,确保准确无误
(二)先上后下、先内后外的原则“先上后下”指:对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领导机关需要的调查资料应优先提供“先内后外”指统计调查系统先于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调查资料
(三)统一窗口对外的原则对新闻媒体单位、计算机网络及其他形式的调查资料发布工作由办公室协调和管理,其中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政务信息、市“两办”党政信息报送平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查资料发布均由办公室负责,其他科室做好配合工作第二章调查资料发布内容第五条进度性调查资料,是指各专业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调查数据及相关信息分析资料第六条非进度性调查资料,是指各类调研分析、重要信息、课题研究报告等第七条专项调查资料,是指按照总队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及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的专项调查数据及分析研究报告第八条调查工作资料,是指反映队统计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政务信息、工作报告等第三章调查资料发布审批程序第九条调查资料发布需由各科室拟稿,分管领导审核后经主要领导签发,然后根据分工由撰稿人到办公室登记编号,再由办公室编印、发布,并做好备案第十条有关社会经济发展预测数据原则上不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的,仅限于市委、市政府等党政领导机关和市级有关部门各科室负责人负责资料对外提供的核定,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最后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经主要领导签发重要预测数据对外提供,需经队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第十一条课题研究报告以及为上级领导准备的分析材料,经办公室审核把关、分管领导审核后经主要领导签发可对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第十二条新闻记者到队采访或社会团体、个人来队索要可以公开发布的调查资料,需出示记者证或介绍信,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接待;记者采访经队主要领导批准进行第十三条经总队核定反馈的各专业调查数据,相关专业应在第一时间内形成可发布的新闻稿对外提供新闻稿采取专业科室自拟、新闻媒体约稿等形式,专业科室负责人对新闻稿内容的数据准确性负责,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统一对外提供,所有新闻稿正式对外提供前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经主要领导签发第十四条固定业务合作部门来队索要可以公开发布的资料,可由相关专业科室接待提供,重要资料提供需经队主要领导批准第十五条召开统计调查资料新闻发布会,应制订年度计划安排,单独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需向市委宣传部报批,并由分管领导或受分管领导委托的科室负责人统一发布新闻发布稿由有关科室拟稿,分管领导审定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第四章署名及责任第十六条凡经审核可以公开发布的调查资料,均应在资料中注明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提供,署名一般为撰稿人姓名第十七条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调查信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杜绝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擅自对外发布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泄露国家秘密、私人家庭的调查信息或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