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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一范文编号厦门市(以下简称卖方)与同志(以下简称买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信守第一条卖方将坐落于厦门市区路(街、里、巷)号(幢)室出售给买方该住房为结构,于年月竣工,建筑面积共平方米第二条以成本价、统建解困房价、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购买的获得全部产权高层住宅以标准价购买的获得%产权第三条计价
1、不超标面积平方米,以价出售,单价元,计元
2、杂物间面积平方米(层高
2.2米以下[];层高
2.2米以上[])单价元,计元
3、超标面积平方米,单价元,计元
4、超商品房指导价计元
5、超标准装修计元
6、工龄折扣年,计元实际付款1+2+3+4+5-6=兀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第四条该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第五条购买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由卖方持本合同、《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个人交款单、房改专用发票、户口簿,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产权登记购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管理的公有住房,买方直接凭本合同、房改专用发票、户口簿,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产权登记第六条买方与毗邻房产共同享有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走廊、梯级、通道、供电、供水、排水、共用天线等系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法第七条买方取得该房产后,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第八条买方使用该产业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维护公共利益第九条买方取得该房产后,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功能和房屋建设结构不得拆改上下水管道、供电设备、公共电视天线、通信和煤气等管线;不得更改建筑物外观艺术造型,严禁在房顶、阳台及公共地上搭建买方若有违反本条规定,卖方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补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买卖双方应共同遵守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双方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诉法院第十一条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盖章)买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