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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瓶装燃气的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瓶装燃气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配送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二章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第三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包括供气站)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资质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明确各瓶装燃气企业经营区域和配送范围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等信息,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设置综合服务网点,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鼓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逐步整合淘汰瓶装燃气充装市场落后产能,推广瓶装燃气区域统一配送服务第五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配送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配送人员在配送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服务质量及安全事故等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遵守以下规定
(一)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燃气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向燃气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对用气场所和供气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向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报送与燃气用户签订的供气合同等管理信息;
(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可追溯信息化终端与监管平台对接,配备专业信息化操作人员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灌装站出库、服务站点入出库、配送人员、用户等相关信息;
(三)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使用智能化气瓶,在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注册、充装、配送、使用信息化,流通环节全跟踪管理;
(四)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五)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应急演练、不少于两次的全员燃气常识及应急处置实操培训,不少于一次制定更新应急预案;
(六)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自闭阀(切断阀)和连接软管提供服务;
(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地供应燃气,保障供气质量,燃气成分、压力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A)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作燃气使用宣传资料并免费向燃气用户发放,指导燃气用户按照安全用气规则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第七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三)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四)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
(五)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六)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七)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A)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
(九)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十)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气场所以及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
(十一)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十二)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十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哄抬价格、低价倾销、达成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运输与配送第八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燃气气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第九条配送瓶装燃气的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车身印制“瓶装燃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第十条瓶装燃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第十一条瓶装燃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第十二条瓶装燃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第十三条瓶装燃气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能够胜任配送人员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担任配送人员,并依法与配送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五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配送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配送人员发放送气服务证,配送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报送属地瓶装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送气服务证式样由属地瓶装燃气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七条配送人员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报告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并及时注销送气服务证第十八条推行瓶装燃气配送人员服装统一标识,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字样,服装样式由属地瓶装燃气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配送人员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配送人员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
(二)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
(三)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四)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住宅小区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
(五)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燃气残液;
(六)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七)检查气瓶及报警器、自闭阀(切断阀)和连接管等附属配件的安全情况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现场为用户进行接装;对提出不需要接装的用户,应当示范接装方式、告知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经用户签字确认;
(八)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第二十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发现配送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穿统一配送人员服装、未佩带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
(二)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燃气的;
(三)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放气瓶的,以及相互、随意倾倒瓶装燃气的;
(四)一年内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2次及以上的;
(五)未按约定时间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向用户乱收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导致用户投诉的;
(六)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描气瓶标识码,以及有意干扰配送车辆定位系统、不实时通讯在线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A)不服从管理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气服务证的配送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送气任务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瓶装燃气时,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其进入,并向属地燃气主管部门举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未确认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行为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研究分析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和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立即查处消除安全隐患,坚决依法打击瓶装燃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燃气配送秩序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