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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第一条各下属责任公司和企事业机构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控安排专人负责任发票的登记和领用和清理和核对工作严禁为外机构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二条会计凭证必须有关内容真实和手续完备和数字准确和不得涂改和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任划双红线并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进行更正第三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任妥善保管,至少15年第四条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和董事会和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