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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规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控管理管控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
(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和规章规章制度规章和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和完善规章制度规章和改进管控管理管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任务和范围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法令规章制度规章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控管理管控,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二)基建扩改工程和质量本协议合同支付资金服务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专项工程和大和中修相关本次项目的计划,概算和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和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
(六)材料采购和质量本协议合同支付资金服务销售以外的协议合同协议是否合理合法;
(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往来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规章制度规章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机构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和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和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和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相关领导人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和基建和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相关本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第六条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相关领导人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和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相关相关本次项目并报告工作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和工程技术和设备管控管理管控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O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控管理管控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第九条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职权第十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和帐簿和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和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相关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和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和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相关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程序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相关有关人员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相关本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
(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奖惩第十二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相关有关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和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相关有关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三条对阻挠和破坏审计相关有关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相关有关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和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第十四条审计相关有关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和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