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6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本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有爱、有趣、有效、共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深耕民间组织,促进有效公益第四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宁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弄40号103D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吴志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0000元;出资者吴成福,金额30000yc©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并为有关单位、社区、家庭或个人提供专业化社工咨询、辅导、心理咨询、项目拓展、活动策划、社会工作者推荐和社工派遣服务;
(二)开展社区邻里互助和社会关爱活动,开展社工课题研究、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主任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党建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单位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三十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三十五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六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四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8年5月25日第1届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