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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省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有效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规范登记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全省范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将自身主体类型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第三条在全省各登记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个转企”,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个转企”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在自愿基础上加以引导和培育,依据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提供“个转企的便利服务第五条“个转企”登记机关为原个体工商户所在辖区的内资企业登记机关第六条“个转企”登记机关应设立“个转企”综合窗口,提供“个转企”咨询、指导和业务办理服务,打造“个转企”注册登记、公章刻制、银行预约开户、涉税服务、社保登记、公积金登记“一件事一次办”政务服务线上依托江苏省政务服务网“个转企”功能专区,采用一表申报、信息预填、数据共享等数字化方式,实现“一网通办”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附表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姓名国别(地区)职务产生方式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注
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姓名国别(地区)职务产生方式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备注事项同上姓名国别(地区)职务产生方式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备注事项同上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单位万元(币种口人民币口其他)附表4联络员信息注
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附件5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登记申请表□备案(仅备案填写)口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口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口合伙期限口联络员□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委托权限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口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署(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全体合伙人签署(仅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附表1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注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横线部分根据实际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附表2委派代表信息附表3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注“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评估方式”栏,以货币出资的,填写“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第七条“个转企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至少包含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须在同一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第八条“个转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原个体工商户已经依法登记;
(二)在转企登记前应确定债权债务的履行方,并依法告知债权债务人;
(三)未发生或已结清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四)《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第九条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延续性,对以变更方式进行“个转企”进行登记的,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第十条“个转企”采取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的方式办理登记,应按照《提交材料材料规范》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至6)要求申请办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及时制发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详见附件
7、第十条“个转企”企业最大限度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征,允许以原名称行业后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查时限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附表4联络员信息注
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附件6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表口联络员□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署(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投资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附表1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口以个人财产出资口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字年月日(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附表2联络员信息注
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也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附件7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转型企业名称I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年月—日经我局确认登记,该企业由(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型变更为企业特此证明(登记机关盖章)年月日第十二条“个转企”应当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个转企”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存档公众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个转企”企业登记事项,或向登记机关依法申请查询服务第十四条支持“个转企”企业持登记机关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银行账户、权属等事项的登记第十五条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审批许可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办理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第十七条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材料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申请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登记申请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附件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一)《个体工商户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决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五)承担原个体工商户全部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个转企税务事项结清的清税证明;
(七)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如有新股东加入、变更经营场所等,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公司变更登记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九)已领取纸质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附件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一)《个体工商户转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新加入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个转企税务事项结清的清税证明;
(五)承担原个体工商户全部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六)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如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已领取纸质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附件3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一)《个体工商户转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个转企税务事项结清的清税证明;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四)承担原个体工商户全部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五)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如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六)已领取纸质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附件4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申请表口备案(仅备案填写)事项口董事口监事口经理0章程口财务负责人口联络员口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口申请人签署(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市场主体名称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签字注
1、申请登记为公司的,以法定代表人签字予以确认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姓名国别(地区)职务□董事长口执彳丁董事口经理产生方式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住所电子邮箱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国别(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认缴)时间出资方式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基本信息(必填项)名称(选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经营场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口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事项(可多选)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名称口变更人员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委派代表姓名(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合伙人口变更出资额口变更组成形式□普通合伙口特殊普通合伙口有限合伙口期限长期□长期口年姓名/名称国另1」(地区)身份(资格)证明类型身份(资格)证明号码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电子邮箱委托事项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年月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粘贴身份证件复、影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文件另附后页)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年月日姓名/名称国别(地区)身份(资格)证明类型身份(资格)证明号码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电子邮箱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委托单位盖章年月日(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委派代表签字年月日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国别(地区)住所证件类型及号码承担责任方式出资方式评估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缴付期限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基本信息(必填项)名称(选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经营场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口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事项(可多选)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名称口变更出资额口变更组成形式口经营范围(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备案«又备案填写)姓名性另IJ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政编码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电子邮箱申请前职业状况居所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基本信息(必填项)名称(选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经营场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口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事项(可多选)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名称口变更人员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股东口变更注册资本无口变更组成形式口经营范围(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口期限长期□长期口年
1、同意口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委托权限
2、同意□不同意口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口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口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委托私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