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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培育建设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区域影响力大的优势企业,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通过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在全市同行业中知识产权工作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第三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坚持企业主体地位,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激励创新、择优扶持”的原则第四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贯穿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经营全过程;
(二)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知识产权专员,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申请、奖励、专利研发、专利检索等需要;
(三)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研发申请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企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率较高,且取得效益;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和风险防控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五)三年内无危害公共利益和信用不良记录,或是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第六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优先认定
(一)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
(二)拥有自主战略新兴领域发明专利2件以上;
(三)近三年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申报年度申请发明专利4件以上;
(四)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融资业务;
(五)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件以上、境外注册商标1件以上;
(六)近三年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奖励第七条申报在自愿基础上申报优势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二)专利权、商标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产出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四)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科技、经济相关的重大荣誉的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其它相关材料(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证明材料)第八条评审与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由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必要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专家组成员与被评审企业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相关的评审制度,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承担保密义务第九条公示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结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年度计划安排,提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拟认定名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并将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存在异议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异议理由成立的,不予认定第十条支持政策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认定数量根据当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进行调整第十一条组织与监督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优势企业认定的指导工作,了解企业创新需求,充分运用政府资源和社会力量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提供相应的政策、资金等配套措施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监督与审核,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奖励经费的,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取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示,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三)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完善组织监督、财务监督、相互监督、网上监督等监督体系,确保认定的优势企业达到规定标准
(四)经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