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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总那末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化、无害化程度,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本原那末,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效劳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预、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那末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立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开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效劳体系,进步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第二十一条分类搜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制止将已分类搜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发展可回收物依法由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回收单位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道路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有害垃圾按照像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贮存点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㈠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㈡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主管部门备案;㈢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可回收物应当发展分拣,由再生资利用企业发展利用途理,促进再消费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发展资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等方式发展综合利用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健全非工业有害垃圾搜集运输处理系统分类搜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搜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㈠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㈡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㈢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发展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㈣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㈤按照要求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伏)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管理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立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促进措施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消费、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鼓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那末,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生活垃圾资化和再消费品应用工程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鼓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搜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立和运营第二十九条市开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建立、质量技术监视、商务、市场监视管理、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措施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净菜上市、干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化处理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发展就地处理第三十一条各类商品的消费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迫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发展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消费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合适利用的,由消费企业发展无害化处理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第三十二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措施鼓励企业对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发展回收处理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商场、超市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鼓励建立再生资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统,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第三十三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鼓励机制有关单位可以通过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市容环卫、餐饮、旅游、再生资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施行,催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效劳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以及评分细那末家政效劳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岗位培训的内容第三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赋予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效劳等方式参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效劳物业效劳企业因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增加费用支出的,可以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商议解决并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确定第三十六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本市报刊、播送、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发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户外广揭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揭发布内容监视管理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效劳人员承当以下职责㈠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发展检查;㈢对违背分类规定投放和搜集生活垃圾的行为发展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背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发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赋予奖励第三十九条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播送、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背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暴光㈡妨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㈢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造成一定后果的;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详细考核工作由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组织施行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立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施行纳入评选标准市、区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礼聘社会监视员,对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视社会监视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违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施行行政处分相关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络方式等根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发展现场查验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或者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五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管理责任人违背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第四十七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混合搜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第四十八条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第四十九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违背本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第五十条根据本方法规定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的,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并出具行政处分决定书附那末第五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普通工业固体废物、建造垃圾、市政污泥、医疗废物、危(wei)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大件垃圾的分类管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本市_区、_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施行;—区、—区、—区、—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施行区域和日期,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区、农村地区不同情况分步推进的原那末确定,并向社会发布第五十三条本方法自20_年_月10日起施行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立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的,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视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视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详细工作第六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发展监视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展监视管理建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效劳企业施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发展监视管理,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立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立标准中的有关内包容入建立工程公共效劳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交通运输、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催促相关单位在其效劳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方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发动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催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工作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辟和转化应用,进步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程度分类投放第十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详细按照以下标准分类㈠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化利用的物质;㈡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㈢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安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者潜在危害的物质;㈣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向社会发布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详细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发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耍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㈠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搜集容器;㈡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搜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㈢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搜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㈣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搜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效劳企业预约再生资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效劳单位上门搜集搬运再生资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效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预约和收费标准第十二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效劳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效劳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㈠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消费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㈡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㈢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㈣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㈤建立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闲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效劳合同,并监视施行第十三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㈠按照本方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搜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㈡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㈢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发展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㈣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㈤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到垃圾搜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搜集;内指导、催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发展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七)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遨游的,应当履行第一款第三项职责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以及志愿者队伍,催促其所在区域内的物业效劳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人职责第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发现搜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对公共机构以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可以回绝接收第十六条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发展资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医疗垃圾、建造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分类搜集、运输与处理第十七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的设置标准应当包括搜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第十八条住宅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消费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搜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搜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搜集容器住宅区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者专门容器分类搜集,独立储存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搜集,制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搜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搜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搜集转运,日产日清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搜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㈠按照生活垃圾搜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装备搜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㈡按时分类搜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㈢搜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㈣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搜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㈤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优)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