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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集成,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建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第二章部门职责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统筹工作,建立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服务系统,指导和督促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落实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实和建设,依照项目管理权限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以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作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第六条规划自然、城市更新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项目应当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要求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产品生产信息档案等实现对所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一)建设单位(可委托代建单位、EPC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同)在进行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时,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
(二)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自行组织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专家评审会、编制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评审会专家名单应提前由市或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从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数量不少于5名,至少涵盖设计、施工、生产等类别,专家组组长应当为资深专家对于因功能、工艺及技术有特殊要求确实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在应做尽做的原则下,可向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申请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前,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评审资料录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与管理系统
(四)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将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专家评审资料纳入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总包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生产、施工等单位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专家评审相关内容技术交底,并应保留相关记录文件
(五)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降低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预制构件首件验收制度、首批预制构件安装样板验收制度、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制度和装修样板验收制度建设过程中,如出现技术项减少、应用范围减少、构件种类减少等重大调整时,需重新组织专家评审会并经设计阶段评审专家确认,不得低于深圳装配式建筑评分最低要求,相关变更评审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与管理系统
(六)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当按照竣工验收资料自行组织专家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阶段评审,评审专家名单应提前由市或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从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数量不少于3名,涵盖设计、施工、生产类别,专家组组长应当为资深专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专篇说明,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在设计文件的绿色专篇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进行说明,并落实到各专业施工图中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专家评审资料,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进场预制构件的验收工作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结合施工现场对作业人员岗位需求,组织工人参加预制构件吊装安装、灌浆等关键岗位专项技能职业训练,确保施工质量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评审资料,结合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专项监理细则,对预制构件生产质量实施驻厂监造,加强对工厂生产环节涉及的原材料、构配件和成品预制构件的监理检查力度第十条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编制预制构件生产及运输方案,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市、区主管部门应在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抽查,包括装配式建筑相关设计文件、绿色专篇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以及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审资料等;在施工阶段应组织专家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在竣工阶段加强对竣工资料及专项验收报告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的抽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进场和现场安装质量、以及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专项技能职业训练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