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河管员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落地见效,切实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不断强化河管员队伍建设,规范河湖“巡河员”、“巡闸员”(以下统称河管员)管理行为,持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城乡公益岗位开发计划,按程序聘用的河管员管理工作第二章选聘任用第三条河管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年龄18-60周岁(对长期从事水利工作、有丰富水利工作经验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至65周岁),身体健康、熟悉水性,能够满足河湖及水利设施日常管护工作需要;
(三)工作责任心强,经培训能够掌握河湖管护相关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可以熟练使用手机移动终端软件,胜任河湖日常管护工作;
(四)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第四条河管员选聘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过程监督指导,镇(街道)组织实施,按规定履行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第五条河管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的河管员,本人申请续聘,且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或者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应及时终止劳务协议河管员岗位出现空缺时,相关镇街应及时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第六条河管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未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要求履行管护责任的或者被滨州通报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考核任务的;
(四)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七条巡河员岗位由各镇(街道)在辖区内统筹安排原则上按照省市级河道单侧岸线每4公里、县镇村级河道双侧岸线每5公里1名巡河员的标准予以配置;巡闸员岗位由相关镇(街道)在辖区内统筹安排,原则上按照每座中型水闸2名巡闸员的标准予以配置第三章管理和考核第八条按照“镇级管理、县级监管、市级评价”的原则对河管员队伍进行管理,镇(街道)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并负责对河管员开展教育培训、业务指导等所有河管员均为专职河管员,不得兼任其他岗位工作河管员在镇(街道)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河湖管护工作,城乡水务局负责对河管员的监督考核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河管员队伍管理及河管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巡河员需对负责的河湖段进行巡护,巡护期间要使用河长制APP每月巡护时间不得少于22天,上传并解决问题不少于1处,每次巡护距离不得低于2公里,原则上每周要实现负责河段巡护的全覆盖巡河员日常考勤由所属镇街水利部门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复核后,提交给镇街人社部门作为补贴申报依据巡闸员需对负责的中型水闸进行巡护,巡护期间要使用河长制APP每月巡护时间不得少于22天,上传并解决问题不少于1处,每次巡护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原则上每次巡查要实现水闸管理范围全覆盖巡闸员日常考勤由相关河道管理机构报市城乡水务局复核后,提交给镇街人社部门作为补贴申报依据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城乡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