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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混合用工劳动法解释混同用工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或多个经济组织,业务内容相同或存在交叉,经营场所无法区分,人员、财务高度混同对于建筑混合用工,虽然没有明确的法条予以规制,但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涉及这一现象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5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其中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