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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省优质园500元/生.月,市优质园350元/生.月,合格园300元/生.月.公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额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的托管费.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托管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建议,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2019年新学年,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今后需调整的,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原则上3年内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应当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在未完成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前,视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收费管理,现行收费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待完成分类登记后按相应类别的管理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管理.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相关退费规定处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校车费的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执行标准的30%o.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行为规范等按《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各幼儿园要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宣传解释,完善收费公示,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关于幼儿园收费定价、调整和核定等问题,可联系市发改委,联系电话;关于幼儿园办园性质和类别等问题,可联系市教育体育局,咨询电话;关于幼儿园违规收费问题,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