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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重要事务督(交)办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全局重要事务办理质量和时效管理,加强部门间的内部联系和沟通,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局办公室负责重要事务督(交)办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且已明确牵头部门的重要事务,则由牵头部门负责督(交)办第三条需要督(交)办的重要事务主要是市四套班子及其办公室和省生态环境厅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全市生态环境工作会议、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以及局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市四套班子及其办公室领导,省生态环境厅领导和本局领导重要指示(督办)件的贯彻落实;各类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事项的实施和落实;
5、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6、市四套班子及其办公室领导和省生态环境厅领导批示的重要人民来信、来访的办理;
7、其他需要督(交)办的事项第四条局领导明确要求督查办理的重要事务,由局办公室或牵头部门填制《XXXX重要事务督(交)办通知单》(样式附后),由相应局领导签发第五条承办部门在收到通知单后,若对督(交)办事务任务分工持有异议的,要立即向批办领导反映;如领导不改变原批办意见,承办部门要积极办理,不得拖着不办承办部门应对承办的重要事务明确具体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督办部门应跟踪掌握重要事务办理动态并向批办领导汇报第六条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等紧急批示件即交即办,尽可能在短时间内上报办理情况;信访类或领导比较关注的批示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一般批示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或需调研的批示件可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第七条对逾期不办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追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相应责任,并纳入部门和干部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第八条涉及保密内容或不宜公开办理等事务,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督(交)办及承办部门均应落实专人负责签字交接,情况上报及结果反馈等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不得通过普通传真或公文系统发送,应指定专人送达第九条交由各县(区)分局承办的重要事务,以及需本局内部相关处室配合完成且时效性较强的重要事务,由督(交)办部门参照上述程序执行涉及外系统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相关工作不适用于本制度,应通过公函商洽联系附件XXXX重要事务督(交)办通知单XX督办
(202)号督(交)办事务内容领导批示意见请同志商洽办理,要求于一日前将麴甲情碉书面报告C交办领导签名督(交)办人签名年月日联系方式承办单位(部门)领办意见请同志负责具体承办,并于年月日前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承办人签名年月日联系方式备注此通知单由督(交)办人负责填制,承办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复印两份,分送督(交)办人和办公室各执一份;涉及县(区)分局承办事项可以传真件代替(但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