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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代付协议本代付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本023年3月16日】签署XX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甲方”);xx一名中国籍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乙方”);以及xx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丙方”)O在本协议中,以上各方合称“各方”,单独称“一方”鉴于根据甲方、乙方与XX有限公司(“标的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签署的《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元的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款”),以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87万元(“标的股权”);丙方同意代乙方支付前述股权转让款,各方拟签署本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兹此,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代付股权转让款各方确认,乙方指示丙方向甲方在《股转协议》项下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丙方同意代乙方支付前述款项,甲方同意接收丙方代乙方支付前述款项各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自丙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款支付之日起乙方在《股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视为已经履行完毕,甲方应根据《股转协议》之约定配合办理该等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因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诉求(以下称“争议”),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将待决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按照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一般条款各方应当就本协议的存在以及有关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均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一方书面同意前,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有关资料无论本协议以任何理由终止,本条款仍然生效本协议自各方适当签署后于文首所示的日期生效;对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能生效本协议一式叁
(3)份,各方各执壹
(1)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的扫描件和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如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履行不受影响【以下无正文】XX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签字姓名职务XX签字姓名职务XX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签字姓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