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某高校货币资金内部监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监控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货币资金内部监控制度》和《内部会计监控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三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别、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四条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监控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五条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支付申请关于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费用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协议或相关证明-支付审批审批人依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准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依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六条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七条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八条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需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第九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第十条指派专人定时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整相符如调整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十一条定时和不定时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觉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四章票据及关于印章的管理第十二条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第十三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需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费用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关于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需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时和不定时地进行检查第十五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觉的货币资金内部监控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实行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