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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力争成为长三角知名休闲旅游目的地,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规定,设立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O为加强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由市财政预算内安排5000万元,作为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其中宣传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用于支持全市旅游产业发展,争取把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又一增长点第三条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符合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扶持、公正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第二年第一季度,由市政府办召集由文广旅游局、财政局、公安局、市管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纪监委列席
(一)研究落实上年度重点支持项目的扶持资金;
(二)编制扶持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扶持资金年度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申报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三)核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收到申请和相关资料后,通过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联席会议,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对审批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定对本年度经初审符合条件,拟实施奖励扶持的项目,由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联席会议审议
(五)拨付经审批通过的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奖励及补贴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项目单位开具收据,到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应诚实守信,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第十一条建立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所在地园区和镇,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督和项目实施管理,跟踪了解扶持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项目资金的行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视情况有权终止项目、追回扶持资金,该项目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旅游专项扶持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周处分条例》、《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已享受本办法之外的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第十四条对符合我市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特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三)负责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扶持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扶持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支持相关区镇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规划;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三)支持和鼓励发展民宿和乡村旅游;
(四)支持和鼓励旅游企业强化市场营销及本地旅游;
(五)支持企业参与旅游会展推介活动,鼓励组织市外游客来启旅游;
(六)支持和鼓励旅游品牌创建;
(七)支持和鼓励旅游人才培养;(A)支持和鼓励相关旅游功能的配套完善;
(九)市旅游资源的宣传及推介活动经费;
(十)市旅游产业项目的招商活动经费第六条扶持资金使用主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两种形式
(一)坚持规划引领.重点镇(区)根据需要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给予镇(区)财政规划中标价50%的补贴,最高补助100万元,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我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规划编制合同、付款依据、规划文本、专家评审意见、相关批复
(二)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和引导乡村旅游重点镇创建,对列入省乡村旅游重点镇(乡)名录的,奖励镇120万元,对列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名录的,奖励镇200万元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国家、省、市相关认定批复.支持和引导乡村旅游重点村创建,对列入省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的,奖励村40万元,对列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奖励村60万元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国家、省、市相关认定批复.支持乡村民宿发展,对获评“甲级”“乙级”“丙级”的乡村民宿,一次性分别奖补10万元、6万元、4万元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国家、省、市相关认定材料
(三)加强市场营销.鼓励旅游会展推介以政府为主导,鼓励旅游企业参加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参与的国际、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会展活动(不包含我市组织举办的旅游推介活动)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1万元补贴,补贴资金用于该旅游企业会展活动相关的项目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企业参加会展活动必须是市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的;文化广电旅游局提供相关材料.强化拓展客源市场积极发展新媒体营销,加强与网络媒体、旅游电商平台合作,提高旅游营销精准度将启东旅游线路纳入销售体系,组织市外游客来启旅游,在市内3A级以上景区等旅游场所游玩,住宿在星级板店、省星级乡村旅游区、丙级以上民宿、限上住宿企业,年过夜游客总数达到3000人,按30元/人•天奖励;单个旅游企业全年奖励限额60万元(均不含免票人员)申报材料
1.至少提前一天申报《旅行社(电商)组团补助预申报表》(附件2);
2.出团当日申报《旅行社(电商)发团确认表》(附件3);《游客身份证登记信息汇总表》(附件4)、车辆租用合同;
3.行程结束后7日内上传团队住宿、餐饮、车辆租用发票,《旅行社(电商)发团确认表》(附件3)上由3A级以上景区等旅游场所盖章确认上传以下活动照片
(1)出发前,导游、游客、驾驶员在大巴车前合影照片;
(2)以入住酒店为背景的导游、游客、驾驶员合影照片;
(3)行程中导游、游客在市内3A级以上景区等旅游场所标志性景物的照片
4.每年1月10日前申报上一年《旅行社(电商)团队补助申领汇总表》(附件5)
(四)鼓励产品供给和品牌创建.促进景区(点)品牌升级鼓励支持旅游景区(点)品牌创建,不断增强对外影响力年度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创建单位5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国家、省相关认定材料.支持工业旅游示范区建设新评定的省工业旅游示范区(点),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国家、省相关认定材料.支持旅游休闲街区建设新评的国家级特色街区,给予该街区所在镇(区、街道)一次性奖励120万,新评定的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给予该街区所在镇(区、街道)一次性奖励80万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国家、省相关认定材料.支持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对新评定的5C、4C、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国家、省相关认定材料n.鼓励支持创建星级饭店新评定的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评定的四星级旅游代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定的三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国家、省、市相关机构认定材料.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新评定为省五星、四星、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省、市相关认定材料.扶持特色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对在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2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商品一年内计奖一次,同一商品第二次往后申报额度需高于前一次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获奖证书(必须是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评比)
(五)提升人才素质.支持引进高端旅游人才,对企业全职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且与旅游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年薪30万元以上,经认定,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的标准给予奖补,每人每年最高15万元,在其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连续补贴三年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劳务合同、工资发放银行进账单、在启东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依据.鼓励旅游企业输送员工到全国相关旅游行业院校或四星级以上酒店、国家4A级以上景区进行学习培训学习期限10天以上,并取得结业证或培训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的,对员工每人每次补助1000元,对累计输送30名及以上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的旅游企业,年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培训前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培训中上传至少5张培训照片,结束后上传往返车票或者过路费发票、结业证或培训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支持专业导游考级,对新获得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资格的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5000元/人、8000元/人、10000元/人;对新获得外语导游资格(包括初级)的导游员,另外奖励3000元/人奖励对象必须与本市旅游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启东交纳劳动保险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导游资格证、劳动合同、缴纳劳动保险证明材料
(六)完善功能配套.推进厕所革命在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乡村旅游区、省级自驾游基地(露营基地)和工业旅游示范区(点)内,由企业自行投资,单独新建或改造旅游厕所,分别达到3A、2A、A级标准,经验收合格,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旅游厕所改造后重新评定更高等级的,只奖励等级差额部分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规划平面图、照片(至少3张)、配置清单、认定证明材料.凡符合旅游规划布局,建设旅游集散中心,达到《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DB33/T810—2010)》一级、二级、三级标准且正常运作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申报材料《旅游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1);规划平面图、照片(至少3张)、配置清单、认定证明材料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扶持资金的旅行社必须年接待市外游客3000人次以上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三)申报项目必须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能明显提高本地区(景区)的旅游吸引力,或者能带动周边农民致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景区(点)、星级酒店在复核中未通过验收,或者降星降级的,自该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请;
(二)旅游企业发生重大旅游投诉、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违法经营行为等将取消奖励补助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一票否决;同时,在文明城市等各类创建活动中,影响考核,造成后果的旅游企业也予以一票否决第九条扶持资金申报审批程序扶持资金申报审批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一)申报申报单位对应相关项目,带齐申请材料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报
(二)受理在申请对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受理扶持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