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为完善学院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训练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练部令第35号)等资料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条xx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询问等职权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应遵守学术规律,坚持公正、公正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提倡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院科学进展第三条学院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xx、学术评价、学术进展和学风XX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乐观探究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敬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院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供应必要的条件保障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的在岗在编人员组建,并应当有肯定比例的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位或博士学位的青年老师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29人其中担当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位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当党政领导职位及二级学院(教学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老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l/10o学院可以依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关于方面代表,担当特地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怀学院XX和进展,有参加议事的意愿和力量,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第六条学院依据学科、专业构成状况,合理确定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院学术委员会的组建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正性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造成或产生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推举、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造成或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特邀委员由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1/2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o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依据需要设2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也可以实行由3名以上委员联名推举,全体委员选举方式造成或产生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XX、老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争论、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特地委员会,具体担当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二级学院(教学部)一般应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特地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开展学术调查和学术道德宣扬,准时向学院报告院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询问的结论秘书处设在科技产业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学院每年为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项运行经费,用于开展询问、调查工作及日常管理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全体会议争论准备,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位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位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位变更等缘由未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老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缘由未能或不宜连续担当委员职位的因上述缘由消逝的委员缺额,可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征求关于方面建议或意见的基础上提名造成或产生替补人选,替补委员在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补充经院学术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造成或产生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假如身体健康能够任满一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院务会批准可连续担当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直至任期终止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所有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询问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建议或意见,争论、审议和表决所有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针对特地学术事项,享有以上权利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推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乐观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关于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学院下列事务应当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准备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育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方法;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训练的培育标准、教学方案方案、招生的标准与方法;
(三)学院老师职位聘任的学术标准与方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十六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老师队伍xx规划,以及科学争论、对外学术沟通合作等重高校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专业申报方案;
(三)学术机构自主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XX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院学术委员会特地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十七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院教学、科学争论成果和嘉奖,对外推举教学、科学争论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举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育方案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需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询问建议或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进展规划和进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支配和支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支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建议或意见的其他事项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建议或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争论或者暂缓执行第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关于规定及学院托付,受理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进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会议依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准备相关事项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特地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第二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托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进行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关于材料送达参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准备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准备;也可以依据事项性质,实行实名投票方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关于,或者具有权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依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老师及同学代表列席旁听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准备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准备为终局结论第二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进展、人才培育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建议或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特地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状况进行总结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关于建议或意见、建议的接受状况,院长应当作出说明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争论,院务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xx省训练厅备案章程修改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说明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xx月5日发布的《xx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学院此前发布的关于规章、资料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全都的,以本章程为准XX工学院党政办公室2021年1XX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