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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是法治的主心骨法律若是脱离责任而存在,将变成一纸空文,触犯法律不加以制裁势必造成法律名存实亡国外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触犯法律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责任范围涵盖行为审查、对受害者提供补偿,这种形式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救济请求对于行政强制的责任问题方面的规定主要存在于行政强制法中,该法律指出这种责任的归属与公民的救济请求之间存在联系但是并不等同,关键在于责任主体的地位存在差异,行政主体的责任被约束在行政系统内部的责任机制层面,首先通过行政系统进行解决这一点实际上是我国行政行为立法上的独到之处,主要的原因在于,涉及行政惩戒,行政强制等比较明确的行政方面的复议、申诉以及补偿等权力已经被单独列出来存在我国的行政法中,所以,呈现在强制法中仅仅涉及一些浅显的原则但是,在整体上行政强制法在责任归属行政强制上比较系统的涉及了合法、有效以及适当原则,还是非常具有优势的行政强制法中的责任构成通常涉及三个方面;也就是主体、客体和表现形式首先,主体上涵盖行政系统和其内部工作者、检查机关和其工作者以及金融等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其次责任的担负表现形式集中体现在下述几个层面;责令整改、行政处分、资金赔偿、罚款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不恰当实施了行政强制行为的主体需要采纳刑事追究如下图所示行政强制权是国家公权力的突出形式,与私权利是相对的,实现行政强制的法治化已经成为全球法制的关键问题实际上,国外的法制变迁历史中,行政强制法的法治化占有极高的地位,因而成为法律建设的重点项目大陆法对于实现行政强制的法治化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主要表现在采纳统分相联系的立法形式例如,19世纪初的德国致力于行政强制法治化的道路中采纳颁布法令的形式其颁布的法律中存在这样的法令,那就是政府的执行权限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强制性要求进行,这就足以说明那个时期的法律在两者上的结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虽然对于行政强制的法令已经比较普及,但是联邦的法律中对于行政强制的规定还是极其稀缺的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德国的行政强制法出台紧接着在20世纪60年代初德国又对行政强制法不断完善,所以一些相关的辅助法律不断被颁布甚至广泛到保险层面、国别层面等,这些法律的不断出台,是德国的行政强制法最终得以完善,其行政强制法的制度正式确立截止到1970年以后德国联邦的行政强制法才实现,由不完善走向完善,紧接着德国的法治国家的构想才得以实现而日本致力于构建行政强制法制化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颁布的《行政执行法》,尽管该法律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非常有成效,甚至成为行政强制法的奠基,但是由于该法律的基础是普鲁士法治,所以在人权的维护上大打折扣,与国家信奉的人权与法制原则存在极大偏差,所以截止到20世纪40年代后期该法律被《行政代执行法》替代,结束了其行政统治的历史生涯作为保守的行政强制代执行法,该法具有普遍性,因此其他的行政强制执行总是受制于特殊法的要求的诸如《性病预防法》、《保障学校设施的政令》、《道路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直接强制法和间接强制法英美法系不同于大陆法系的主要差别在于,英美法系中不存在专项行政强制法律制度,这是因在行政强制部分被划分到司法环节中,所以对于行政机构来讲他们的权限很狭窄,主要采纳间接强制方式,所以在英美法的体例上就表现为行政围绕着司法旋转的模式,司法作为整体的核心但是两种法系的相同之处在于同样关注行政强制的法治化,因而,在司法管理上不断采取新举措规范行政体制强化行政机关自身的司法审查,使行政强制执行水准不断提升,这一举措指导上个世纪末才表现出成效,实现行政强制法治化美国当时的联邦法中不存在行政强制执法部门,即使在法律中也没有相关表述行政执行被不同的部门分权管理但是美国的州政府的法律规定中存在行政执行,对联邦的强制执行起到弥补不足的作用在行政执行程序上,美国表现在两个层面上,首先,司法机关按照程序进行程序涉及民事和刑事两各环节其次,程序作为一种例外存在,仍然不能脱离法院独立存在刑事责任体现在英国的法律中,主要涵盖国家的公权力上,但是这种权力的行使都是司法机关的权限,所以英国在行政强制执行上存在缺失但是英国的即时性法律的行使非常可喜,例如其单行法中对于扣押、检查等措施实施的非常完善通过上述能够发现英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依附于司法体制存在的,而即时性策略却是行政法治的突出表现总的来讲,尽管,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对司法权限表现的非常认可,行政权方面还是非常谨慎的,不管怎样行政强制执行的法治化也是其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作为控权法的行政强制法来讲,关键是对于行政强制的设定,要在起点上就对行政强制作出要求,防止出现行政权滥用的现象,控制体现在行政强制法上主要是法律保留行政强制法要求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按照法律要求行使,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并且归属于国务院的管理范围的,行政法的管理范围应该除去本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第4项规定的冻结存款、汇款等其他的行政强制规范,对于法律中没有涉及的,行政法规中没有包含的并且是地方性事务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允许出台相关的行政强制规范但是不属于法律和法规范围的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出台行政强制规范行政强制涵盖策略和行使两部分,在强制执行的规定上对于法律保留也作出要求,例如“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就是其中代表,进而防止行政法规、地方规章以及相关规范对行政强制做出规定“尊重人,维护人的尊严”不仅是社会发展的试金石,同样是现代人所需要的基本素养,对于行政强制法律来讲,这种素养更需要指引和传递所谓执法文明实际上就是说执法者应该平等待人、维护人的尊严、行为得体、态度文雅、言辞标准对于工商机构来讲,他们的工作范围广大、接触人员广泛,代表着法律的形象、人民的信誉面对违法行为,先要采用教育形式,行政强制和惩戒的应用应该本着合法、合理原则出发,不可滥用,不可举止粗鲁,危及行为人的尊严切实践行行政约谈机制通过教育等温和的行政方式处理问题,要使行政监管与行政服务联系起来,一边指导一边开解,并以此维护政府的,坚决避免高大性,坚决避免不良集体事件的发生,使社会的发展更加平稳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