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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校教代会代表听证制度实行教代会代表听证制度,是深化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教代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有利于代表经常性了解学校主要工作情况,发挥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有利于深化民主决策,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关于代表“对学校和各部门、单位工作进行巡视、听证、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一条听证制度的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关系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事项、重要改革、重要问题为重点,有领导有目的开展决策前的听证制度,通过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集思广益,使听证内容更充实,更完善,更正确,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发挥更大作用第二条听证制度的指导原则
(一)在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指导下有组织的开展听证;
(二)从学校大局和广大教职工根本利益出发开展听证;
(三)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的决策、决定开展听证;
(四)依照事实求是的原则开展听证全面客观地提出或反映听证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五)信任和尊重受听证部门和人员,双方互相尊重,民主议事第三条下列重大问题实行听证
(一)学校发展规划的情况;
(二)学科建设规划及调整的情况;
(三)重大基建项目实施的情况;
(四)人事制度改革的情况;
(五)分配制度改革的情况;
(六)货币分房及重大福利事项的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听证会由教代会执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工会会同听证事项所涉及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代会负责人主持会议第五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与会人数及人员结构比例,视听证事项而定,听证事项的直接利益人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第六条听证会前三日应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参加听证会人员参加听证会人员应在会前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力求使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基础第七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解答有关问题,了解、掌握所听证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收集并反映各方面人员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对听证事项表示肯定、否定意见或提出某些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
(四)根据听证内容赋予与会人员的其他权利第八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注意保密;
(二)客观、公正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三)对学校的决定、决议,广泛宣传,保证顺利实施;
(四)根据听证内容,与会人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听证会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内容和注意事项;
(二)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法规、政策依据及理由;
(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
(四)以口头、举手或投票等不同形式表示对听证事项的态度;
(五)与会人员在听证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条听证会由工会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听证会后进行真实、客观地整理、归纳,经教代会主席审定签字后送有关部门或学校主管领导,作为决定、决策时重要参考第十一条学校或相关部门应重视听证会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纳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与会人员多数对听证事项持否定态度,应暂缓做出决定第十二条本条例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施行,本条例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