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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涉外合同违约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案例M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简称X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M公司向X公司购买某牌子的汽车一辆,并且规定该车为右转方向盘其他具体的规定,在合同中都已载明,合同总价款为
4.5万港元交货时间为签约后的15天内,验货后10日内付款可是X公司并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货,而且也没有向M公司说明原因在M公司的催促下,X公司表示由于港元汇率下跌,还有日元汇率上涨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来的议价交货,要求M公司增加货款2000港元M公司拒绝了X公司的要求,坚持要求对方履行原合同但是X公司根本不把原合同放在心上,一直拖延,就是不交货X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M公司的业务受到影响,为此他们不得不租用汽车,后国有价过高,又以
5.2万港元从香港另外一家公司购买了同型号、同规格的汽车之后M公司通知X公司解除原购销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租车费以及高出原价格而构成的损失,但X公司不同意,由此发生纠纷于是M公司把X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请问,M公司未经X公司同意,以高于原合同规定的价款进购汽车,多出的差价由谁来承担?M公司要求X公司赔偿租车费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违约的纠纷法律规定,在涉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中国法,也可以选择港台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不过,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和另一方协商一致并明示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因争议未能对所使用的法律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双方仍然无法协商一致,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合同是在买方那边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根据买方的条件确定的,或者是由买方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规定在买方那边履行交货义务那么就适用于买方所在地的法律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受理此案后,法院经查明得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买汽车合同是基于协商的结果,因此,合同有效成立被告以港元汇率下降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因为汇率的波动和变化,买卖双方都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这也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应承担的风险因此,被告没有理由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合同原告在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期间,已经尽可能缩减因被告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租车费用综合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超过约定期限仍不交货的行为构成违约;2被告赔偿原告高于原合同的购车损失9000港元和租车费用;3本判决从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例启示:
(1)汇率变动不是国际贸易中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以此拒绝兑现合同即是违约,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在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时,会给另一方造成一些损失(如上文的原告,在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期间,他不得不租车),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故意扩大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是不能受到法律支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