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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没有遵守竞业协议,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吗?案例2006年7月1日,赵某进入耐克中国公司工作同年10月30日,公司与他签订了《保密协议》,与赵某约定在公司工作期间及离开公司的两年内,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2007年3月28日,赵某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时间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12个月2008年2月,赵某提出辞职并得到准许,3月4日赵某与耐克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要求赵某在离职后的6个月内遵守竞业协议,公司会依法向赵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08年4月1日,赵某进入阿迪达斯(中国北京)有限公司一个月后,耐克公司通知阿迪达斯公司,要求它停止接受赵某提供的服务几天后,阿迪达斯公司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关系鉴于赵某没有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耐克公司将赵某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相关协议,并请求法院判令赵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12.6万元赵某辩称,《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他离职时公司根本没有与他协商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从未收到原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在某银行户头上的
12.6万元实属原告支付给他的报销款,故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一说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被告赵某和原告谁的请求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竞业限制纠纷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经营同类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涉案的《竞业限制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按照协议,赵某应在离职后的6个月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赵某在离职后,进入同行业的阿迪达斯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赵某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退还原告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12.6万元案例启示1为了避免商业机密流失到竞争对手手中,用人单位与涉及本公司商业机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有必要的2当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终止后没有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可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