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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企业注册名称与同行相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1995年4月24日,香港利郎国际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利郎)在福建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一家独资公司,注册资金200万港元,经营的主要业务有服装、鞋、领带的生产2005年3月25日,利郎中国又在福建泉州注册了一家独责公司,注册资金为1亿港元,经营的主要业务有服装、服饰、鞋的生产,还有家私、五金、塑料制品的生产两家独资公司成立后,公司不断加大广告投入力度,前后花费了几千万无的广告费支出,同时公司的商标获得多项奖项和多种荣誉,产品知名度深入人心,广受好评2006年3月9日,北京利郎公司在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的主要业务包括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日用品等香港利郎认为北京利郎公司的名称与它重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于是将北京利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使用同行相同的企业名称所构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利郎”二字在中国有很高的知名度,这与他们的产品质量和自我宣传是分不开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同行竞争者的北京利郎公司,在注册的时候用了“利郎”二字,有共享“利郎”知名度的嫌疑,这样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北京利郎公司和香港利郎的商品来源以及两者的关系存在错误的认识因此,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犯了香港利郎的字号权法院在判处这个案件时认为,北京利郎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明知同行业中已经存在一个知名度较高的企业,本应主动避免与之字号相同或相似,但是它却没有这样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香港利郎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北京利郎公司承担更改字号、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案例启示1在注册企业名称、字号时,如果同行业已经有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则应主动避免与其字号相同或相似,以免构成不正当竞争2作为企业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先权利原则和知名度原则这既是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表现,也是避免惹上官司、顺利经营自己公司的举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