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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擅自取代交易主体地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李某曾在某工业品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负责管理该公司的JY车辆商场工作1998年3月3日,JY公司成立,李某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IV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销售及摩托车维修服务可是不到半个月,李某就递交了辞呈工业品公司、JY公司同意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各业务往来的单位发出函告李某等人从今以后不再代表工业品公司、JY公司1998年3月30日,李某等10人注册了一家公司,名叫XDL公司,李某为法定代表人,经营的业务与JY公司相同由于工业品公司之前与多家自行车、摩托车、汽车销售公司有业务往来,当XDL公司成立之后,工业品公司、JY公司明显感到自己的销售业绩下降,而且之前与之合作的单位有些转而与XDL公司合作鉴于上述情况,工业品公司、JY公司认为XDL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把XDL公司告上法庭,要求XDL公司承担赔偿损失工业品公司、JY公司表示,李某掌握了JY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从1998年4月到年底,他们在自行车利润这一块损失达到132万元李某在答辩的时候说他通过正当的程序递交辞呈,辞职是完全合法的他成立XDL公司也是合法的自行车市场供大于求,他有自主的采购权和销售权因此,他经营的业务与JY公司经营的业务相同应当允许全国自行车厂家、产品都是公开的,价格也是公开的,因此,JY公司根本没有秘密可言,JY公司的经济效益下滑也与他没有任何关系,而是JY公司自身原因所致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劳动者在辞职之后成立与原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所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乍一看,李某与JY公司的经济效益下滑确实没有关系但细细分析,我们就能察觉其中的问题了在庭审中,法院认为原告JY公司认为李某的XDL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但是李某擅自截留了两家公司开给JY公司的作物出库单据所载明的货物,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故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判处李某的XDL公司赔偿JY公司经济损失10000万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李某侵权的关键不在于侵犯了JY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在于他私自截留业务合作单位给JY公司开出的货物出库单据所载明的货物这种行为在竞争中是不允许的,所以,法院才会判令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要求他赔偿JY公司的损失为什么李某的行为没有侵犯JY公司的商业秘密呢?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的,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而且是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是秘密性、保密性和经济性本案中原告认为商业秘密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的供货渠道,进货价格等,这并不是商业秘密,故其诉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启示1在起诉他人侵犯自己公司的商业秘密时,起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将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2作为企业经营者,应该对商业秘密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秘密泄露,同时应与秘密接触者签订保密协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