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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该由谁举证?案例2008年11月21日,曹某驾驶着自己的拖拉机为本村村民拉砖在卸载的时候,车斗突然落下,当时曹某正在车斗下面与别人闲谈,一下子被车斗砸中了左肩,左肩骨粉碎性骨折为此曹某花掉了11万余元的治疗费事后曹某找到蔡氏,表示他使用的液压缸是从蔡氏那里购买的,因此蔡氏应对此事负责同时,曹某从液压缸的标牌上看到生产厂家为湖北某机械厂于是他把蔡氏和湖北某机械厂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左肩骨粉碎性骨折而造成的医疗费用11万元在庭审中,曹某表示车斗之所以突然落下,是因为液压缸不合格,生产厂家应对此负责,而蔡氏作为销售者,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曹某的诉讼请求,湖北某机械厂是这样答复的该液压缸不是他们生产的,尽管液压缸上有某机械厂的字号,但他们生产的产品仍与曹某使用的液压缸不同首先是字号不同,曹某使用的液压缸上写着“湖北省某机械厂”,他们生产的液压缸上没有“湖北省”三个字;其次,他们生产的液压缸上有“鼎盛隆”三个字,但是曹某使用的液压缸上没有这三个字曹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使用的液压缸是湖北某机械厂生产的,因此,湖北某机械厂对此事不承担责任对于曹某的诉讼请求,蔡氏是这样答复的曹某没有证据证明该液压数是在本店购买的,理由一蔡氏经营液压缸业务多年,产品种类很多,但从未出现过质量问题,如果曹某要证明液压缸是从本店购买的,请拿出当时熟买的票据理由二曹某左肩粉碎性骨折到底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是动顶的质量问题,还是由于曹某操作不当呢?理由三蔡氏从未与湖北某机械厂有业务往来所以曹某的诉讼不能成立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因产品质量产生的诉讼的举证问题在本案中,到底该由谁来举证呢?不少人认为应该由曹某举证,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的责任既然曹某起诉蔡氏和湖北某机械厂,当然负有举证的责任湖北某机械厂提供的理由表明曹某所使用的液压缸不是他们生产的,而蔡氏也提出充分的理由表明曹某的液压缸不是从他那里购买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同一事实中,由提出主张的人率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举证,如果能推翻前者,前者再次举证据此,本案应由曹某先举证,曹某举证不足,应当依法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曹某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其使用的液压缸缸上的标牌内容与湖北某机械厂的厂名相同尽管湖北某机械厂生产的液压缸缸上字号与曹某使用的液压缸缸上字号不同,而且比曹某使用的液压缸缸上多三个字一一“鼎盛隆”,但对比两者的液压缸,可以发现其标牌中的执行标准和内容基本一致,直观上给人一致的感觉另外,法院查明,“鼎盛隆”这个商标是在曹某购买产品后注册的也就是说,在注册商标之前,湖北某机械厂生产的液压缸上根本没有“鼎盛隆”三个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湖北某机械厂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而蔡氏所提出的理由可以充分证明曹某的液压缸不是从他那儿购买的,因此可以免除举证案例启示:
(1)在无法证明产品是从何处购买时,只能要求产品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应由生产厂家来举证,而不是由消费者来举证
(3)对于曹某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曹某来举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