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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食品效期管理办法.收货部效期管理收货时需查看实物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核对实物保质期与系统显示保质期是否一致,一旦发现实物与系统不一致,收货部应第一时间通知产品部并通知QC部门收货部与产品部沟通,请产品部同事修改系统中保质期13同时QC人员需检查在此之前所进此产品保质期是否与系统一致,确保库区所有批次产品保质期与系统一致收货部存储补货组在给分拣区补货过程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优先补给日期较老的产品.分拣部效期管理分拣部理货人员补货时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将日期较新的产品放在货架相对靠后位置,方便检货人员优先拿取日期较老产品2分拣部拣货人员在检货中也应该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先发日期较老产品QC部门定期抽查.库区效期管理仓库必须有指定部门或人员进行效期管理,定期盘点库区产品效期,QC人员负责抽查效期盘点是否正确,同时效期管理人员应经过QC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独立上岗制定完善的效期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保质期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效期盘点周期,具体效期盘点周期如下表效期盘点过程中按照预警系统,登记预警期内的数量,报警系统见下表:39个月以上剩余效期200天剩余效期90天剩余效期60天15天效期盘点结束后,负责人员需与系统报警系统核对,核查系统的准确性,一旦发现有系统保质期与实物不符需第一时间与产品部沟通,请产品部尽快修改系统保质期临期产品的处理
3.
4.1奶制品效期,如果奶制品离到期日期低于10天其他保质期低于10%的商品则需将此商品下架,系统中需移位下架
3.
4.2每周三下班前将准确临期数据整理成清单,标明具体品名,商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剩余天数,剩余占比等信息,邮件通知产品部,等待产品部回复处理意见
3.
4.3各位采购根据QC提供的数据,针对自己负责的临期sku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包括促销、报废、退货等关于退货的,需确保系统内有关联的原始供应商及价格准确
3.
4.4周四下班前采购需回复给仓库相应产品处理意见,预期未回复的QC需督促尽快回复产品部负责下退单的同事于周五当天,针对采购确认的退货数据,及时生成RTV(退货单),效期盘点人员根据采购的处理意见进行相应处理精品文档精心整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颁布日期】
1990.
04.10【实施日期】
1990.
04.10【颁文单位】公安部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组织管理1第三章储存管理2第四章装卸管理3第五章电器管理3第六章火源管理4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4第八章奖惩5第九章附则5附表仓库储存物品分类表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精品文档精心整理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精品文档精心整理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暧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四章装卸管理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第二十八条蒸气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第五章电器管理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锯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第六章火源管理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五十一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第八章奖惩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注
1.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分类
2.仓库含堆栈、货场精品文档精心整理附表仓库储存物品分类表序号商品保质期效期盘点周期13个月及以下7天29个月及以下14天39个月以上30天序号商品保质期第一次报警第二次报警第三次报警报损13个月及以下剩余效期2/3剩余效期2剩余效期1/37天29个月及以下剩余效期90天剩余效期60天剩余效期30天15天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储存物品示例甲类.闪点<28℃的液体.爆炸下限V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V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醛,蚁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乙块,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金属钾,钠,锂,钙,锯,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筱.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乙类.闪点228℃至<60C的液体.爆炸下限2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醒,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氨气,液氯.硝酸铜,辂酸,亚硝酸钾,重辂酸钠,辂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钻,发烟硫酸,漂白粉.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菜,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氧气,氟气.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丙类.闪点260℃液体.可燃固体.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260°C的柴油、糠醛,>50度至V60度的白酒.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冷库中的鱼、肉丁类难燃烧物品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戊类非燃烧物品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搪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硅酸铝纤维,矿棉,岩棉,陶磁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