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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行为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行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程序执行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抵押、变更等行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第二章交易条件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从购房合同备案起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未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但房价款尚未付清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
(三)处于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转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由政府按原价格考虑房屋折旧、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回购第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时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金额)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1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按以上标准缴纳费用后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也可申请按此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七条房屋产权人若需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到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填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购房发票和原税务部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第八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期)对申请人提供的拟出售房屋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政府不予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予上市通知书后,方可上市交易第九条申请人持县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予上市通知书,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第四章后续管理第十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市场价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后,其收入归个人所有第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享受政府提供的政策性住房保障第十二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的相关规定执行个人原交纳的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凭过户手续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维修基金变更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